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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PZ
0031
S-2019
枣类干制品
2019
枣类干
制品
Q/FJPZ 方家铺子(莆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JPZ 0031S2019 代替 Q/FJPZ 0031S2017 枣类干制品 2019-08-08 发布 2019-09-05 实施 方家铺子(莆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PZ 003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进行制定。其中,铅限量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FJPZ 0031S2017。本标准与 Q/FJPZ 0031S201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理化指标增加二氧化硫残留量;修改了污染物限量。本标准由方家铺子(莆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方家铺子(莆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敏、黄冬梅。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FJPZ 0031S2017。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PZ 0031S2019 1 枣类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枣类干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枣或半干枣为原料,经拣选、清洗或不清洗、干燥脱水、分级、包装工序制成的枣类干制品;也适用于以大包装枣类干制品经分包装而成的小包装枣类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3.1 按品种不同,分为:红枣(灰枣)、骏枣、马牙枣。3.2 红枣(灰枣)、骏枣按个体规格大小不同,分为:特优、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品,见表 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PZ 0031S2019 2 表1 规格等级 品 种 等级指标/(粒/kg)检验方法 特优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用感量0.1 g的天平称取试样500 g,数取所包含的颗粒数,然后加倍计算。分别进行两次试验,取其平均值 红枣(灰枣)200 250 300 350 400 骏枣 100 125 150 175 200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鲜枣或半干枣:应成熟适度,无霉烂、无虫蛀,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 大包装枣类干制品:应洁净、干燥,无虫蛀、无霉变、无异味,符合 GB 16325 或供应商备案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4.1.3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正常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闻其气味,品其滋味 状态 果形饱满、果肉肥厚,大小基本均匀,无霉变、无虫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甜香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30.0 GB 5009.3 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 g 45.0 GB 5009.8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g/kg 按 GB 2760 的规定执行 GB 5009.34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a,mg/kg 0.1 GB 5009.12 a 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脱水率折算。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PZ 0031S2019 3 4.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6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8 食品添加剂 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关规定。4.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5.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1 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和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及食品标签。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PZ 0031S2019 4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得复验,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号令的规定。6.1.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袋或聚酯(PET)瓶。包装袋或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封口应严密、防潮。6.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箱体应牢固,胶封结实。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防止产品破损。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和贮运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按标签标示的规定。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