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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DA 0005 S-2020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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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DA 0005 S-2020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020 动物性 水产 制品
Q/FSDA 福 建 三 都 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SDA 0005S2020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020-03-20 发布 2020-04-10 实施 福建三都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SDA 0005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要求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水分、氯化钠、完整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过氧化值参考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制定,其他指标参照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分别依据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其中铅的限量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建三都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由福建三都澳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大春。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DA 0005S2020 1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水产干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调制(添加不添加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鸡精调味料、白酒、黄酒、香辛料、山梨酸钾)或不调制、蒸煮(漂烫)或不蒸煮(漂烫)、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动物性水产干制品;或以大包装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分装成小包装的动物性水产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DA 0005S2020 2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72 食用菌中总糖含量的测定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20822 固液法白酒 GB 316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速冻水产品所选用的主要原材料应符合 GB 2733 或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3.1.2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5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6 鸡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15 的规定。3.1.7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8 白酒:应符合 GB/T 20822 的规定。3.1.9 黄酒:应符合 GB/T 13662 的规定。3.1.10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DA 0005S2020 3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本品种固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组织形态形态基本完整,组织紧密,不得有虫蛀、霉变现象 气 味 应有的气味,不得有酸败味及其他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非本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干海参除外)干海参 30 15 氯化物(以 Cl-计)(g/100g)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干海参除外)干海参 25 4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6 完整率/(g/100g)虾米、干贝 80 蛋白质 c/(g/100g)40 水溶性总糖 c/(g/100g)3 复水后干重率 c/%40 含砂量 c/(g/100g)3 铅 a(以Pb 计)/(mg/)动物性水产干制品(鱼类、甲壳类、双壳类除外)鱼类、甲壳类干制品 双壳类干制品 0.1 0.5 1.5 镉 a(以Cd计)/(mg/kg)鱼类干制(凤尾鱼、旗鱼制品除外)凤尾鱼、旗鱼制品干制品 0.1 0.3 甲基汞 a(以Hg计)/(mg/kg)动物性水产干制品(肉食性鱼类除外)肉食性鱼类干制品 0.5 1.0 无机砷 a(以 As 计)/(mg/kg)动物性水产干制品(鱼类除外)鱼类干制品 0.5 0.1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DA 0005S2020 4 表 2(续)项 目 指 标 铬a(以 Cr 计)/(mg/kg)2.0 N-二甲基亚硝胺/(g/kg)4.0 多氯联苯 a/(mg/kg)0.5 山梨酸钾 b(以山梨酸计)/(g/kg)1.0 a 以鲜重计,干制水产品污染物限量根据不同产品情况,以相应新鲜水产品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折算;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b 仅限添加山梨酸钾的产品 c 仅限干海参 3.4 微生物指标 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00 100000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沙门氏菌 5 0 0-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MPN/g 1000 MPN/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 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有否外来杂质、并嗅其气味,检查有无异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DA 0005S2020 5 4.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3 氯化物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4.4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4.5 无机砷 按 GB 5009.11 的规定的方法测定。4.6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的方法测定。4.7 镉 按GB 5009.15的规定的方法测定。4.8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4.9 甲基汞 按 GB 5009.17 的规定的方法测定。4.10 N-二甲基亚硝胺 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4.11 多氯联苯 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4.12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4.13 水溶性总糖 按 GB 15672 规定的方法测定。4.14 复水后干重率 按 GB 31602 规定的方法测定。4.15 含砂量 按 GB 31602 规定的方法测定。4.16 菌落总数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DA 0005S2020 6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4.17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4.18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4.19 副溶血弧菌 按GB 4789.7规定的方法测定。4.20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按 SC/T 3016 规定的方法执行。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出厂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水分、氯化物、完整率。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当生产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卫生理化指标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其余指标有不合格项,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量的样品或用该产品留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DA 0005S2020 7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产品预包装上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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