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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MZ
0007
S-2021
西米罐头
2021
罐头
Q/Q/FJMZFJMZ 福 建 名 忠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MZ 0007S2021 西米罐头 2021-06-08 发布 2021-07-08 实施 福建名忠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MZ 0007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按照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而制定;微生物指标按照 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的规定而制定;食品添加剂按照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福建名忠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福建名忠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龙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Z 0007S2021 1 西米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西米罐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西米为原料,以饮用水、白砂糖、柠檬酸、食用香料中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原料验收、配料、煮制、调配、灌装、封盖、杀菌、包装而成的西米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3.1.1 西米:应符合供应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3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4 食用香料: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Z 0007S2021 2 3.1.5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容器 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 GB/T 10786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甜度适中,无异味 组织形态 圆形颗粒,允许粘结呈团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50 GB/T 10786 可溶性固形物/(%)15 干燥物含量/(g/100g)15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5 GB 5009.12 锡(以 Sn 计)/(mg/kg)250 GB 5009.16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3.8 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用香料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Z 0007S2021 3 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 按 QB/T 1006 规定的方法执行。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4.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内包装采用塑料马口铁包装,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确保无泄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有关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Z 0007S2021 4 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