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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LL
0005
S-2019
调味笋罐头
2019
调味
罐头
Q/FJLL 福建乐隆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JLL 0005S2019 代替 Q/FJLL 0005S-2016 调味笋罐头 2019-03-25 发布 2019-04-20 实施 福建乐隆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L 000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FJLL 0005S-2016调味笋罐头的修订。与Q/FJLL 0005S-2016调味笋罐头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4.1 原辅材料”中的执行标准根据“第 1 章 范围”中增减的原辅料、“5 试验方法”中增减的检验方法标准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进行更新;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建乐隆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乐隆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乐隆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笃佳、蔡小达。本标准适用于福建乐隆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生产的公司:安徽乐隆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开发区南京北路362号。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FJLL 0005S-2016调味笋罐头 本标准历次发布版本:Q/FJLL 0005S-2013调味笋罐头,2013 年 4 月发布。Q/FJLL 0005S-2016调味笋罐头,2016 年 4 月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L 0005S2019 1 调味笋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笋罐头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3 产品分类”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1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L 0005S2019 2 GB 5009.2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二胺四乙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23183 辣椒粉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5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钠(溶液)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3.1 产品根据包装物不同分为:金属罐装产品、PP 盒装产品、玻璃瓶装产品和蒸煮袋装产品。3.2 产品根据添加原辅料不同分为:调味笋罐头、调味梅菜笋罐头、调味金针菇笋罐头。3.2.1 调味笋罐头 以竹笋为主要原料,经处理后,添加或不添加水、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酿造酱油、酵母抽提物、香辛料、辣椒粉、辣椒油、谷氨酸钠、甘油、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乳酸、柠檬酸、柠檬酸钠、乳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斯巴甜、食品用香精,再经灌装、密封、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调味笋罐头。3.2.2 调味梅菜笋罐头 以竹笋、腌制梅菜为主要原料,经处理后,添加或不添加水、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酿造酱油、酵母抽提物、香辛料、辣椒粉、辣椒油、谷氨酸钠、甘油、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乳酸、柠檬酸、柠檬酸钠、乳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斯巴甜、食品用香精,再经灌装、密封、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调味梅菜笋罐头。3.2.3 调味金针菇笋罐头 以竹笋、金针菇为主要原料,经处理后,添加或不添加水、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酿造酱油、酵母抽提物、香辛料、辣椒粉、辣椒油、谷氨酸钠、甘油、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乳酸、柠檬酸、柠檬酸钠、乳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斯巴甜、食品用香精,再经灌装、密封、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调味金针菇笋罐头。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L 0005S2019 3 4 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2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4.1.3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4.1.4 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4.1.5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00 的规定。4.1.6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要求。4.1.7 乳酸应符合 GB 1886.173 的要求。4.1.8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4.1.9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4.1.10 腌制梅菜应符合 GB 2714 或相关食品标准的规定。4.1.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13 竹笋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15 金针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16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4.1.17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和 GB/T 12729.1 的要求。4.1.18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要求。4.1.19 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4.1.20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要求。4.1.21 乳酸钠应符合 GB 25537 的规定。4.1.22 甘油应符合 GB 29950 的规定。4.1.2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24 辣椒油应符合供应商的企业标准或相关食品标准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 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L 0005S2019 4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g/100g)60 氯化钠含量(以NaCl计)/(g/100g)1.04.0 酸价(KOH)a/(mg/g)3 过氧化值a/(g/100g)0.25 铅(以 Pb 计)/(mg/kg)1.0 锡(以 Sn 计)b/(mg/kg)25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c/(mg/kg)20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kg)0.25 阿斯巴甜/(g/kg)1.0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a 仅限有添加食用植物油的产品需要检测。b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c 仅限于调味梅菜笋罐头。注:食品添加剂仅限有添加的产品需要检测。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5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谷氨酸钠、甘油、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柠檬酸、柠檬酸钠、乳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0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净含量 按GB/T 10786的规定执行。5.2 氯化钠含量 按GB 5009.44的规定执行。5.3 酸价 按GB 5009.229的规定执行。5.4 过氧化值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L 0005S2019 5 按GB 5009.227的规定执行。5.5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6 锡 按GB 5009.16的规定执行。5.7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的规定执行。5.8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按GB 5009.278的规定执行。5.9 阿斯巴甜 按GB 5009.263的规定执行。5.10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批投料且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按QB/T 1006 规定的方法执行。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6.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检验部门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含量、微生物指标。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