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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S
0004
S-2019
谷物碾磨粉
2019
谷物
碾磨
Q/FJKS福建中科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JKS 0004S2019谷物碾磨粉2019-10-30 发布2019-11-30 实施福建中科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FJKS 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水分、粒度、灰分、含砂量、磁性金属物)根据产品实际特性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其中铅的限量严于国家标准;真菌毒素限量按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按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本标准由福建中科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中科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上官鑫华、上官炎超、方仕舟、周志宏、吴建军、林兴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S 0004S20191谷物碾磨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谷物碾磨粉的分类及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类(麦麸、荞麦、糙米(玄米)、黑麦、黑小麦、燕麦、燕麦麸、黑米、薏米、苦荞米、青稞、高粱、小麦、大麦、小米、玉米、藜麦、紫米、籼米、粳米、糯米)或豆类(黄豆、绿豆、红豆、黑豆、鹰嘴豆、豌豆、豇豆)中的一种为原料,经过预处理、干燥或不干燥、熟化或不熟化、粉碎、称重包装而制成的谷物碾磨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分类及定义3.1按产品原料不同分类按产品原料不同分类:谷类粉、豆类粉。3.1.1谷类粉以谷类(麦麸、荞麦、糙米(玄米)、黑麦、黑小麦、燕麦、燕麦麸、黑米、薏米、苦荞米、青稞、高粱、小麦、大麦、小米、玉米、藜麦、紫米、籼米、粳米、糯米)中的一种为原料,经过预处理、干燥或不干燥、熟化或不熟化、粉碎、称重包装而制成的谷类粉。3.1.2豆类粉以豆类(黄豆、绿豆、红豆、黑豆、鹰嘴豆、豌豆、豇豆)中的一种为原料,经过预处理、干燥或不干燥、熟化或不熟化、粉碎、称重包装而制成的豆类粉3.2按粉体粒径不同分类按粉体粒径分类:粗粉、超微粉3.2.1粗粉是指能全部通过80目筛,但混有能通过120目筛不超过40%的粉末。3.2.2超微粉是指百分之六十颗粒的粒度(D60)不大于30微米的粉末。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S 0004S201924要求4.1原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若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风味和口感特征,无异味。形态呈粉状,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超微粉粗粉水分,%5.010.0粒度(D60)30m-灰分,%6.06.0含砂量,%0.030.03磁性金属物,g/kg0.0030.0034.4卫生指标4.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0.24.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4.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S 0004S20193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在无异味的环境中,用小勺取适量的样品平摊于洁净的白搪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或日光灯下,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按感官指标要求逐项进行评定。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第一法检验。6.2.2粒度:按 GB/T 347782017 附录 B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含砂量:按 GB/T 5508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磁性金属物:按 GB/T 5509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检验。6.3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根据产品规格,出厂检验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最少 6 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 1kg,分成2 份,其中 1 份供检验,1 份留样备查,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型式检验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最少 12 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3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7.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每批必检,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灰分、粒度、净含量和标签,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S 0004S20194a)新产品进行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当原料、配方、生产工艺、设施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超过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4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允许在同一批次中抽取两倍量的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进行判定。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标志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采用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包装应无破损,封口紧密。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相应要求。8.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8.4贮存产品存放场所应保持清洁、阴凉、通风、干燥、防潮防湿。产品包装应堆放在离地 150mm 的垫板上,堆垛四周应离墙 500m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同处贮存。8.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S 0004S20195附录 A 本标准使用范围资料性附录贵州中科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创纬路福建中科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红星农场洋中机场头 197 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