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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AR 0002 S-2021 干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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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AR 0002 S-2021 干米粉 2021 米粉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DGARQ/DGAR 0002 S-2021干米粉2021-01-01 发布2021-01-18 实施东东莞莞市市安安瑞瑞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190075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3月0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DGAR 0002 S-2021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东莞市安瑞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安瑞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赖亚东。本标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首次发布。Q/DGAR 0002 S-20211干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米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玉米淀粉、饮用水为原料,经浸泡、磨粉、搅拌、成型、熟化、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干米粉。本产品食用前需经熟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 大米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749生活中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大米应符合 GB 1354、GB 2715 的要求。3.1.2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要求。3.1.4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Q/DGAR 0002 S-20212项目要求色泽具有大米熟制后固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性状条线状,表面光滑,无黏连,无明显断裂或断条。滋味及气味有大米熟制后固有滋味和气味,无霉味、馊味、酸味及其他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6酸度,ml/10g4.0黄曲霉毒素 B1,ug/kg10.0铅(以Pb计),mg/kg0.153.4食品添加剂要求3.4.1 食品添加剂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3.5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的样品于搪瓷盆或其他器皿内内,用眼看、鼻闻、手摸等方法,鉴定试样的外观、色泽、气味,并按一定的方法煮(或浸泡)进行品尝,然后按感官鉴定的实际情况记录结果。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5.2.2酸度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检验。5.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2.4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Q/DGAR 0002 S-20213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上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度、净含量。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 3.2-3.5 要求中的全部指标以及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外包装箱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数量、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影响产品的品质,并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产品可采用袋装等包装方式,各种包装应无破损,封口紧密。7.3运输7.3.1 应使用带蓬盖的运输工具,严禁日晒雨淋。7.3.2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7.3.3 运输时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害,温度过高,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混载。Q/DGAR 0002 S-202147.3.4 装卸时遵守安全规范和良好操作规范、严禁抛掷,严禁践踏或其他重物压箱面。7.4贮存7.4.1产品储存在干燥通风、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篷的仓库内。7.4.2不得与高温和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一起堆放。7.4.3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7.4.2在本标准规定的储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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