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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LC
0002
S-2021
富-氨基丁酸胚芽米
2021
氨基
丁酸
胚芽
太 仓 市 东 林 农 场 专 业 合 作 社 企 业 标 准 Q/DLC 0002S-2021 富-氨基丁酸胚芽米 2021-11-17 发布 2022-01-28 实施 太仓市东林农场专业合作社发 布 Q/DLC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3 44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1-2 7Q/DLC 0002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部分参照 GB/T 1354 大米制定。本标准中镉(以 Cd 计)0.1mg/kg 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稻谷、糙米、大米规定的镉(以 Cd 计)0.2mg/kg。本标准由太仓市东林农场专业合作社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齐芳、张卫青、徐坚。本标准于2021年11月首次发布。J S Q BQ/DLC 0002S-2021 2 富-氨基丁酸胚芽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富-氨基丁酸胚芽米的术语与定义、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稻谷为原料,经稻谷验收、GABA富集、筛选、去石、磁选、去壳、谷糙分离、碾米、白米分级、色选、免洗或不免洗、包装而成的富-氨基丁酸胚芽米(以下简称产品),市场上这类产品通常又称GABA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0 稻谷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2890 稻米中-氨基丁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第 75 号令 3 术语与定义 3.1 除胚外其余部分未破损的完善米粒。3.2 平均长度:试样中完整米粒长度的算术平均值。3.3 碎米:长度小于同批试样完整米粒平均长度四分之三,留存在直径 1.0mm 圆孔筛上的不完整米粒。3.3.1 大碎米:长度小于同批试样完整米粒平均长度四分之三,留存在直径 2.0mm 圆孔筛上的不完整米粒。J S Q BQ/DLC 0002S-2021 3 3.3.2 小碎米:通过直径 2.0mm 圆孔筛,留存在直径 1.0mm 圆孔筛上的不完整米粒。3.4 GABA 富集:非外来添加、由谷物或食用豆内源酶系激活而产生的-氨基丁酸(GABA)在生物体内数量的显著增长或积累。3.5 免洗:用水快速冲洗后再用高温快速烘干。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稻谷:应符合 GB 1350 的规定,同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产品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将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正常视力无可见杂质 霉变粒/%2.0 按GB/T 5494中不完善粒检验的规定,挑拣出霉变粒,进行称量、计算含量 4.3 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碎米 总量,%15.0 GB/T 5503 小碎米含量,%1.5 杂质 总量,%0.25 GB/T 5494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2 不完善粒含量,%4.0 水分,%14.5 GB 5009.3 镉(以Cd计),mg/kg 0.1 GB 5009.15 无机砷(以As计),mg/kg 0.2 GB 5009.11 铬(以Cr计),mg/kg 1.0 GB 5009.123 铅(以Pb计)/mg/kg 0.2 GB 5009.12 苯并芘,g/kg 5.0 GB 5009.27 总汞(以Hg计),mg/kg 0.02 GB 5009.17 麦角/%不得检出 GB 2715 附录A-氨基丁酸(GABA)含量/mg/100g 10 NY/T 2890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4 净含量 J S Q BQ/DLC 0002S-2021 4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测。4.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及抽样 5.1.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按批抽样。5.1.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不少于 1kg),用于净含量允差另计;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单位(不少于 2kg),用于净含量允差另计。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前必须按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明。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碎米分级、水分。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加工工艺,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差距较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规定中除 4.1、4.5 外的全部要求。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5.4.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允许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并标明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防潮瓦楞纸箱,箱体标明厂名、厂址、品名、净含量、生产日期及本标准代号,运输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纸箱或塑料包装。6.3 运输 J S Q BQ/DLC 0002S-2021 5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仓库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措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放。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6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