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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CTS 0001 S-2020 杞参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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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CTS 0001 S-2020 杞参草固体饮料 2020 杞参草 固体 饮料
备案号:QB64/0514S-2019Q/DCTS 宁夏 道初 堂健 康科 技 有 限公 司企 业标 准 Q/DCTS 0001S2019 杞参草(固体饮料)2019-12-11 发布 2019-12-11 实施 宁夏道初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Q/DCTSDCTS 0000001 1S S2012019 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宁夏道初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提出和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秀。本标准批准人:朱玉莉。本标准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Q/DCTSDCTS 0000001 1S S2012019 9 1 杞参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杞参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蛹虫草、枸杞、覆盆子、罗汉果、人参(人工种植)、山楂、茯苓、葛根、桃仁、陈皮、绿茶、菊花、植物多肽、奶粉、咖啡、甘草、黄精、麦芽糊精,经筛选、清洗、水提、浓缩、配料、混合、制粒、干燥、分装、包装加工而成的杞参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07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T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T14556.1 绿茶第一部分:基本要求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Q/Q/DCTSDCTS 0000001 1S S2012019 9 2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604 生咖啡 GB T 22492 大豆肽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1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 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蛹虫草 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的规定。3.1.2 枸杞、覆盆子、罗汉果、山楂、葛根、桃仁、陈皮、甘草、菊花、黄精、茯苓 应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3.1.3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3.1.4 奶粉 应符合 GB10767 的规定。3.1.5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6 咖啡 应符合 NY/T 604 的规定。3.1.7 植物多肽 应符合 GB T 22492-2008 的规定 3.1.8 绿茶:应符合 GB/T14556.1 的规定。Q/Q/DCTSDCTS 0000001 1S S2012019 9 3 3.1.9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本品为淡棕色至棕褐色,色泽均匀,冲溶后棕色溶液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干燥颗粒状或粉末状 冲调性 冲溶后呈均匀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物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要求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7.0 粗多糖 mg/100g 200 铅/(以 Pb 计),mg/kg 1.0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 CFU/g 5 0 100 900 菌落总数 CFU/g 5 2 1000 50000 大肠菌群 CFU/g 5 2 10 100 霉菌 CFU/g 50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 4789.21 执行。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农药残留 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Q/Q/DCTSDCTS 0000001 1S S2012019 9 4 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符合 GB2760 的规定。3.7.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和要求。4 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4.1.1滋气味、色泽、形态 取一个包装单位的样品,散放于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1.2 冲调性 取5g样品,用100ml温水(80左右)冲调后,观察其溶解度,有少量沉淀。4.1.3 杂质 用肉眼对着光线明亮处观察,用镊子检查,无肉眼可见异物及外来杂质。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多糖 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规定的测定方法检验。4.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测定方法检验。4.3 微生物限量 4.3.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测定方法检验。4.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测定方法检验 Q/Q/DCTSDCTS 0000001 1S S2012019 9 5 4.3.3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测定方法检验。4.3.4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测定方法检验。4.3.5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允差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工艺过程、同一班次并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从每批产品中抽取20个包装单元,分为2份,一份检验,另一份留样备存。5.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附以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允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本标准3.23.5规定进行检验。型式检验通常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本批产品为合格。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标准。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允许复检。Q/Q/DCTSDCTS 0000001 1S S2012019 9 6 6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中应标明如下内容:食用量:每天3袋以下(含三袋);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婴幼儿、食用真菌过敏者。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为复合包装袋包装,包材质量应符合 GB/T 10004。运输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防晒、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常温贮存,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8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或其它杂物混存。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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