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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CBW
0001
S-2020
风味饮料
2020
风味
饮料
Q/FCBW 福建超佰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CBW 0001S2020 风味饮料 文稿版次选择 2020-03-01 发布 2020-03-20 实施 福建超佰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CBW 0001S2020 I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风味饮料,由于目前没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更好地组织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福建超佰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和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超佰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银山。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CBW 0001S2020 1 风味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粉、浓缩果蔬汁、果葡糖浆、黄豆、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柠檬酸钠、DL-苹果酸、L-苹果酸、乙酰磺胺酸钾、甜蜜素、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环状糊精、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食品用香精,经溶解、调配、灌装、杀菌、包装而制成的风味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352 大豆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1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环状糊精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CBW 0001S2020 2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6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2 黄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要求。3.1.3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要求。3.1.4 甜蜜素 应符合 GB 1886.37 的要求。3.1.5 L-苹果酸应符合 GB 1886.40 的要求。3.1.6 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应符合 GB 1886.64 的要求。3.1.7-环状糊精应符合 GB 1886.180 的要求。3.1.8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要求。3.1.9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11 浓缩果蔬汁应符合 GB 17325 的要求。3.1.12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3.1.13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 的要求。3.1.14 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 GB 25540 的要求。3.1.15 DL-苹果酸应符合 GB 25544 要求。3.1.1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7 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通知卫办监督发 201065 号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CBW 0001S2020 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及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杂 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1.0 铅(以 Pb 计)/(mg/L)0.3 锡(以 Sn 计)a/(mg/kg)150 乙酰磺胺酸钾/(g/kg)0.3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0.65 a仅限于使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注:食品添加剂仅限有添加的产品需要检测。3.4 微生物指标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致病菌 沙门氏菌/(/25mL)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2 103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 3.5.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CBW 0001S2020 4 3.5.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2.1 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柠檬酸钠、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6.2.2 DL-苹果酸、L-苹果酸作为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6.2.3-环状糊精的最大使用量为 0.5g/kg。3.6.2.4 焦糖色(普通法、亚硫酸铵法),仅限果味饮料可使用,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6.2.5 焦糖色(加氨生产),仅限果味饮料可使用,其最大使用量为 5.0 g/kg。3.7 净含量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 50mL 摇匀后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 100mL 的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有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的规定执行。4.2.2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4.2.3 锡 按GB 5009.16的规定执行。4.2.4 乙酰磺胺酸钾 按GB/T 5009.140的规定执行。4.2.5 甜蜜素 按GB 5009.97的规定执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商业无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CBW 0001S2020 5 按GB 4789.26的规定执行。4.3.2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4.3.3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执行。4.3.4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的规定执行。4.3.5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的规定执行。4.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5.1.1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5.1.2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 500g),分别用作感官检验,理化指标检验、微生物指标检验以及留样备用。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或菌落总数(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大肠菌群(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5.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3 判定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CBW 0001S2020 6 5.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3.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3.3 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6.1 标志 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的有关规定。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