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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LC
0002
S-2019
五谷杂粮粉
2019
五谷杂粮
Q/FJLC 福 建 绿 草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LC 0002S2019 五谷杂粮粉 2019-01-08 发布 2019-01-18 实施 福建绿草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LC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格式和表述是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的感官指标、水分、灰分、粗细度、含砂量、磁性金属物、脂肪酸值依据产品配方及特性制定。卫生安全指标依据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进行制定。其中铅限量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本标准由福建绿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绿草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莹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C 0002S2019 1 五谷杂粮粉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谷杂粮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麦米、小麦米、大黄米、燕麦米、糯米、薏仁米、糙米、高梁米、荞麦米、黑米、大米、玉米、黄豆、绿豆、红小豆、赤小豆、黑豆、芸豆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经挑选、碾磨、混合(或不混合)、包装工序制成的五谷杂粮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产品分类 产品按原料组成不同分为:单一品种以本标准该品种的名称进行分类命名(如大麦米粉、黄豆粉、绿豆粉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组成的产品均分类命名为五谷杂粮粉。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该产品特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呈粉末状,无结块 气味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C 0002S2019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 g)14.5 粗细度(100 目标准筛通过率)/(%)90 灰分/(g/100 g)3.0 含砂量/(%)0.03 磁性金属物/(g/kg)0.003 脂肪酸值(以 KOH 计)/(mg/100g)80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0.2 4.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要求。4.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8 食品添加剂 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要求。4.8.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9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器皿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嗅闻其气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C 0002S2019 3 5.2.2 粗细度 按GB/T 550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灰分 按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含砂量 按GB/T 550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磁性金属物 按GB/T 550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脂肪酸值 按GB/T 551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料,同一天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在批中随机抽取 6 包,其中 3 包用于净含量和感官指标中的销售包装外观和杂质项目检测,3 包用于理化指标的检测。6.3 检验规则 6.3.1 出厂检验 产品必须经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粗细度、灰分、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投产时;b)产品停产六个月后又重新恢复生产时;c)当原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C 0002S2019 4 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内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特殊要求按供需合同执行。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装。7.4 贮存 产品在常温常湿下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存。7.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