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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L 0004 S-2019 速冻预制调理肉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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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L 0004 S-2019 速冻预制调理肉制品 2019 速冻 预制 调理 肉制品
Q/FJKL福 建佳 客 来 食 品 股 份有 限公 司企 业 标 准Q/FJKL 0004S2019速冻预制调理肉制品2019-08-29 发布2019-09-09 实施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Q/FJKL 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而制定,过氧化值指标根据 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中肉制品的要求加以规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仙。本标准首次提出。本标准适用于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加工公司:福建雅力士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马尾区长安投资区长安路 1 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L 0004S20191速冻预制调理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冻预制调理肉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以水、淀粉、大豆蛋白、酱油、豆瓣酱、味精、鸡精、食用盐、蚝油、牛肉膏(牛骨提取物、牛油、水)、白砂糖、葡萄糖、芹菜汁、大蒜粉、洋葱粉、香辛料(胡椒粉、辣椒粉、孜然)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适量添加焦糖色、辣椒红、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复合水份保持剂(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钠)、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氢钠、柠檬酸钠、DL-苹果酸)、复配增稠剂(酪蛋白酸钠、魔芋粉、氯化钾、麦芽糊精)、卡拉胶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原辅料验收、解冻、修剪分切、配料、滚揉、腌制、包装、速冻而成的非即食速冻预制调理肉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置于洁白的白瓷盘内,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熟制,闻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L 0004S20192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中肉制品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5GB 5009.12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2.1焦糖色、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氢钠、柠檬酸钠、DL-苹果酸)、复配增稠剂(酪蛋白酸钠、魔芋粉、氯化钾、麦芽糊精)、卡拉胶可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6.2.2辣椒红使用量0.1g/kg。3.6.2.3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及焦磷酸钠单独或混合使用量(以磷酸根PO43-计)5g/kg。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应符合GB 14881及 GB 31646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根据产品规格,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总净含量不少于 2kg 样品,数量不少于 10 个最小包装,分成 2 份。其中 1 份供检验,1 份留作备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3检验分类5.3.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2出厂检验每批必检,检验项目:感官指标、过氧化值、净含量,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L 0004S201935.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进行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当原料、配方、生产工艺、设施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超过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理化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在同批次产品中抽取两倍量的样品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进行判定。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志6.1.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并应注明速冻、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6.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GB 9683 的要求,包装应无破损,封口紧密。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相应要求。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应采用冷藏车或冷藏箱等有温控措施的方式运输,温度应-15,温度波动要控制在2 内。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4贮存产品应贮存清洁、卫生的冷库内,贮存温度应-18,温度波动要控制在2 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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