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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BJ
0004
S-2020
干制食用菌
2020
食用菌
Q/FJBJ 福 建 省百 匠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FJBJ 0004S2020 干制食用菌 文稿版次选择 2020-01-01 发布 2020-01-10 实施 福建省百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发 布 Q/FJBJ 0004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质量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米酵菌酸指标依据 GB 709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2020年01月01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省百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百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朝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J 0004S2020 1 干制食用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制食用菌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外购干制食用菌为原料,经挑拣或不挑拣、烘干或不烘干、包装而制成的非即食干制食用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外购干制食用菌:应符合GB 7096或供货商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J 0004S2020 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形态,无霉变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香菇干制品 银耳干制品 其他食用菌干制品 13 15 12 铅a(以 Pb 计),mg/kg 1.0 镉a(以 Cd 计),mg/kg 香菇干制品 其他食用菌干制品(姬松茸干制品除外)0.5 0.2 总汞a(以 Hg 计),mg/kg 0.1 总砷a(以 As 计),mg/kg 0.5 米酵菌酸,mg/kg 银耳干制品 0.25 二氧化硫残留量b(以 SO2计),g/kg 0.05 a 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脱水率折算。b 根据原料带入原则制定。3.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J 0004S2020 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打开样品包装,将适量内容物置清洁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米酵菌酸: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生产包装好的产品为一组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 100 小包装,抽取样品不少于 10 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6.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需要检验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J 0004S2020 4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一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 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采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采用其他包装材料的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合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具体保质期见包装标示。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