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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GZ 0003 S-2021 新会陈皮咸榄代用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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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GZ 0003 S-2021 新会陈皮咸榄代用茶 2021 陈皮 咸榄代 用茶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FGZ 0003S-20212021-04-01 发布2021-05-01 实施Q/FGZ福高照(江门)茶业有限公司发 布新会陈皮咸榄代用茶备案号:4407013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2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FGZ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福高照(江门)茶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国斌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 年 4 月 1 日Q/FGZ 0003S-20211新会陈皮咸榄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会陈皮咸榄代用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会陈皮、咸榄、食用盐为原料,用新会陈皮将咸榄包裹,禾杆草扎型,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包装而成的新会陈皮咸榄代用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T 23776茶叶感官审评方法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H/T 1070茶叶包装通则QB/T 1014食品包装纸DB44/T 604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新会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规定。3.1.2咸榄应符合 GB 14884 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4禾杆草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5所有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FGZ 0003S-20212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陈皮和咸榄具有应有的颜色性状陈皮包裹咸榄,扎型结实气味和滋味冲调后香气清纯,带有原料特有的香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25食盐(以NaCl计)a,g/100g40铅(以Pb计)b,mg/kg0.09a仅限于添加食用盐的产品。b本产品为干制品,铅指标结合产品脱水率折算得出。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检验按 GB/T 2377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食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Q/FGZ 0003S-20213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不少于 100g 且不少于 1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和标签。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 200g 且不少于 2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 3.2、3.3、3.5 的项目和标签。6.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Q/FGZ 0003S-202147.1标志、标签7.1.1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生产许可证编号;h)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采用袋、盒、罐包装时,材料应符合 GH/T 1070 的规定。7.2.2采用纸包装时,纸应符合 QB/T 1014 的规定。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气体污染。产品离墙离地各10cm 或以上存放,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混放。7.4.2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按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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