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CDW
0001
S-2019
葡萄酒配制酒
2019
葡萄酒
配制
2019-07-26 发布 2019-07-26 实施 Q/CDW 昌 黎 地 王 酿 酒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CDW 0001S-2019 代替 Q/CDW 0001S-2016 葡萄酒配制酒 昌黎地王酿酒昌黎地王酿酒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15.02 备 案 号:13203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9月29日 有效日期:2024年09月28日 Q/CDW 0001S-2019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国家标准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参考了GB/T 27588露酒。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并废止Q/CDW 0001S-2016配制酒标准。本标准与Q/CDW 0001S-2016配制酒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葡萄酒配制酒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干浸出物指标作了适当调整;本标准由昌黎地王酿酒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昌黎地王酿酒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世辉、李义利。本标准于2019年07月26日由昌黎地王酿酒有限公司负责人赵世辉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7月26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CDW 0001S-2013配制酒。Q/CDW 0001S-2016配制酒 I Q/CDW 0001S-2019 葡萄酒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配制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红葡萄酒或白葡萄酒为酒基,加或不加浸泡液浸泡液由鲜的柠檬、佛手、甜橙、酸枣、蓝莓、桑葚、樱桃、草莓、水蜜桃、梨、苹果、山楂、洋葱、桂花或干桂花中的一种经清洗、加红葡萄酒或白葡萄酒浸泡制得,加甘油,加或不加白砂糖、蜂蜜、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二氧化碳、红米红),经调配、澄清、过滤、灌装工艺加工而成的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650 鲜梨 GB/T 10651 鲜苹果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5037 葡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GB/T 21824 地理标志产品 永春佛手 GB 255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米红 GB/T 26906 樱桃质量等级 GB/T 27588 露酒 1 Q/CDW 0001S-2019 GB/T 27658 蓝莓 GB/T 29370 柠檬 GB 29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 GH/T 1139 洋葱 GH/T 1159 山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NY/T 444 草莓 NY/T 866 水蜜桃 LY/T 1964 酸枣 NY/T 2276 制汁甜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产品分类 按葡萄酒原料是红葡萄酒还是白葡萄酒,将产品分为红葡萄酒配制酒和白葡萄酒配制酒。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2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1.3 葡萄酒(红葡萄酒、白葡萄酒)应符合 GB/T 15037 的规定。4.1.4 柠檬应符合 GB/T 29370 的规定。4.1.5 佛手应符合 GB/T 21824 的规定。4.1.6 制汁甜橙应符合 NY/T 2276 的规定。4.1.7 酸枣应符合 LY/T 1964 的规定。4.1.8 桑椹应新鲜、果实饱满,颗粒大而紧,颜色分紫黑色和乳白色,有光泽甜软清香多汁,无杂质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9 樱桃应符合 GB/T 26906 的规定。4.1.10 蓝莓应符合 GB/T 27658 的规定。4.1.11 草莓应符合 NY/T 444 的规定。4.1.12 水蜜桃应符合 NY/T 866 的规定。4.1.13 鲜苹果应符合 NY/T 1072 的规定。4.1.14 鲜梨应符合 GB/T 10650 的规定。2 Q/CDW 0001S-2019 4.1.15 山楂应符合 GH/T 1159 的规定。4.1.16 洋葱应符合 GH/T 1139 的规定。4.1.17 鲜桂花应朵型完整,饱满,色泽鲜艳;干桂花具有产品特有的清香,桔红色、桔黄色或浅黄。4.1.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19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白葡萄酒配制酒:色泽禾杆黄色、金黄色;红葡萄酒配制酒:色泽宝石红、深红 GB/T 27588 色泽 外观澄清透明,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 香气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浓郁醇香和果香,香气纯正优雅 滋味 酒体醇和协调,舒顺,爽适,无异味 风格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风格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4.015.0 GB/T 15038 总酸(以酒石酸计)/(g/L)7.0 GB/T 15038 总糖b(以葡萄糖计)/(g/L)200 GB/T 15038 干浸出物/(g/L)白葡萄酒配制酒 13;红葡萄酒配制酒 15 GB/T 15038 铁/(mg/L)8.0 GB/T 15038 铜/(mg/L)1.0 GB/T 15038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二氧化碳c(20)/(Mpa)0.3 GB/T 15038 展青霉素d/(g/kg)50 GB 5009.185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体积分数)b 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0 c仅限于加入有二氧化碳的产品 d展青霉素仅限于原料涉及到苹果、山楂的产品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3 Q/CDW 0001S-2019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T 4789.25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6、GB 14881的规定。6 食品添加剂 6.1 食品添加剂质量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红米红应符合GB 25534的规定;二氧化碳应符合GB 1886.228的规定;甘油应符合GB 29950的规定。6.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1.1 抽样方法和数量 按表4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抽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抽样方法和数量应按GB 4789.1规定的方法执行。表 4 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 样本数/箱 单位样本数/瓶 50 3 3 511200 5 2 12013500 8 1 3501以上 13 1 7.2 出厂检验 4 Q/CDW 0001S-2019 7.2.1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总糖、干浸出物、二氧化碳(仅限加二氧化碳的产品)。7.2.2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是本标准中的全部项目。7.3.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1)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2)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4)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7.4.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可取备样复验,复验仍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直接判为不合格,不得复检。7.4.3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8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8.1 标识 8.2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并标明酒精度(vol)、含糖量。按 GB 2758标准要求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8.2.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3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产品的外包装箱采用瓦楞纸箱,其内要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8.4 贮存 库房应清洁、干燥、阴凉、通风,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及强烈震荡。纸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贮存温度保持在520。8.5 运输 5 Q/CDW 0001S-2019 须用逢布遮盖,避免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摔撞、重压、冰冻、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温度保持在525;用软木塞封装的酒,在贮运时应注意“倒放”或“卧放”。8.6 保存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酒精度10%vol的配制酒保质期3年;酒精度大于10%vol的配制酒免除标示保质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