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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BFL
0006
S-2021
冷冻非发酵性豆制品
2021
冷冻
发酵
豆制品
Q/FJBFL 0004S2021Q/FBFL百福乐(福建)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BFL 0006S-2021冷冻非发酵性豆制品2021-04-21 发布2021-05-01 实施百福乐(福建)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 布Q/FBFL 0006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其中铅指标严于国标,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同时参考 GB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及 GB/T 22106非发酵豆制品的相关要求。本标准由百福乐(福建)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百福乐(福建)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成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BFL 0006S20211冷冻非发酵性豆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冷冻非发酵性豆制品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 3.1、3.2、3.3 规定的非即食非发酵性豆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产品分类3.1冷冻豆腐类3.1.1冻豆腐:以大豆、水为原料,经制浆、点浆(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凝固剂)、压制、(-10以下)冷冻主要工艺制成的豆腐类产品。3.1.2油炸豆腐:以大豆、水为原料,经制浆、点浆(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凝固剂)、压制、切换、油炸、冷却后,经(-18C 以下)冷冻主要工艺制成的豆腐类产品。3.2冷冻豆腐干类3.2.1豆腐干:以大豆、水为原料,经制浆、点浆(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凝固剂)、挤压脱水成含水分较低的各种形式的产品经(-18以下)冷冻后而成的豆腐干类产品,如冻百页、冻豆干。3.2.2油炸豆干:以大豆、水为原料,经制浆、点浆(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凝固剂)、挤压脱水成含水分较低的、切块、油炸、冷却后,经(-18C 以下)冷冻后而成的豆腐干类产品,冻兰花干。3.3冷冻腐竹类3.1.1腐竹:以大豆、水为原料,经制浆、保温拉条、包装、(-18以下)冷冻而成的腐竹类产品。3.1.2豆腐皮:以大豆、水为原料,经制浆、保温拉条、包装、(-18以下)冷冻而成的腐竹类产品。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4.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2感官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BFL 0006S2021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并嗅闻其气味,熟制后尝其滋味。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固有的组织形态,形态完整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冷冻豆腐类冷冻豆腐干类冷冻腐竹类冻豆腐油炸豆腐豆腐干油炸豆腐干腐竹豆腐皮水分/(g/100g)80.078.075.065.055.040.0GB 5009.3蛋白质/(g/100g)8.08.515.017.020.020.0GB 5009.5酸价(KOH)/(mg/g)/3.0/3.0/GB 5009.229过氧化值/(g/100g)/0.25/0.25/GB 5009.2274.3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污染物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mg/kg)0.5GB 5009.12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3.7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BFL 0006S20213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组、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5.2抽样同一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总重量不少于 1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予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5.3.2定期检验水分、蛋白质、酸价、过氧化值检验应不少于每月一次。5.3.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广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理化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志、标签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产品用内包装符合 GB 4806.7 规定塑料容器,或用符合 GB 4806.8 规定的纸包装。包装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封口应严密、防潮。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重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BFL 0006S20214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的-18以下条件下的库房内,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堆放贮存。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为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