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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SHK
0001
S-2019
风味腊肠
2019
风味
腊肠
Q/DSHK 福 建 东 山 华 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DSHK 0001S2019 风味腊肠 2019-01-28 发布 2019-02-28 实施 福建东山华康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DSHK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的感官指标和水分、氯化物、脂肪、蛋白质根据配料及产品的特性制定;污染物限量根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限量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由福建东山华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东山华康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银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DSHK 0001S2019 1 风味腊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腊肠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猪肉和鸡肉为主要原料,以番薯、胡萝卜、荸荠、玉米中的一种或几种及水、食用淀粉、白砂糖、食用盐、味精为辅料,适量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磷酸氢二钠、三聚磷酸钠、亚硝酸钠、红曲红、辣椒红,经预处理、调配、腌制、搅拌、将物料充填入肠衣、扎口、烘干、冷却、速冻、包装、18以下条件下冷冻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风味腊肠。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 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255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NY/T 1080 荸荠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DSHK 0001S2019 2 NY/T 493 胡萝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辅料的不同分为原味腊肠、番薯味腊肠、胡萝卜味腊肠、荸荠味腊肠、玉米味腊肠和混合味腊肠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鲜(冻)猪肉、鸡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4.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3 番薯:应符合 GB 2715 的要求。4.1.4 胡萝卜:应符合 NY/T 493 的要求。4.1.5 荸荠:应符合 NY/T 1080 的要求。4.1.6 玉米:应符合 GB 1353 的要求。4.1.7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4.1.8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4.1.9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10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4.1.11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4.1.12 磷酸氢二钠:应符合 GB 25568 的要求。4.1.13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66 的要求。4.1.14 亚硝酸钠:应符合 GB 1886.11 的要求。4.1.15 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要求。4.1.16 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要求。4.1.17 肠衣:应符合 GB 14967 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外观 肠体完整、干爽,肠壁紧贴肉馅,无粘液,不破损 颜色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圆条柱状,粗细基本均匀,切面密实 气味和滋味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咸淡适口,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25 氯化物(以 NaC1 计)/(g/100g)6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DSHK 0001S2019 3 脂肪/(g/100g)30 蛋白质/(g/100g)15 铅(以 Pb 计)/(mg/kg)0.5 镉(以 Cd 计)/(mg/kg)0.1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铬(以 Cr 计)/(mg/kg)1.0 苯并(a)芘/(g/kg)5.0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亚硝酸盐残留量(以 NaNO2计)/(mg/kg)30 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品用香精、红曲红、辣椒红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磷酸氢二钠、三聚磷酸钠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PO43-)计为 5.0g/kg;亚硝酸钠最大使用量为 0.15 g/kg。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在正常情况下,将样品置于白色搪瓷盘中,观察其外观、颜色、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脂肪 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8 铬 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9 苯并(a)芘 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0 N-二甲基亚硝胺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DSHK 0001S2019 4 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1 亚硝酸盐残留量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且总量不低于2kg的样品。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留置备查。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氯化物、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工艺或配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有一项不合格,可对留置备查样品或对同批次产品双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7.2 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袋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7.3 运输 产品应在清洁的低温环境下运输,搬运时应避免剧烈撞击,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18以下的清洁冷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8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为 1 年。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