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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L 0001 S-2020 糯米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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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L 0001 S-2020 糯米制品 2020 糯米 制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DLQ/DL 0001 S-2020糯米制品2020-11-26 发布2020-12-25 实施深深圳圳大大粮粮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30046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2月0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DL 0001 S-2020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订。本标准由深圳大粮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大粮食品有限公司起草。起草人:陈炜、周芬。本标准于2020年11月26日首次发布。Q/DL 0001 S-20201糯米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糯米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3.1、3.2、3.3规定的糯米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353玉米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192黑木耳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3食用小麦淀粉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1999蚝油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DL 0001 S-20202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NY/T 493胡萝卜NY/T 1835大葱等级规格SB/T 10651咸鸭蛋黄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 烧卖以糯米、水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猪肉、鸡肉、胡萝卜、香菇、玉米粒、小麦淀粉、十三香、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酱油、老抽、蚝油,经泡米、洗米、熟制、炒料、搅拌、成型等工序制成馅料团,再采用生鲜面皮进行包制成型后,经蒸煮、冷却、速冻或不速冻、包装等工艺而制成的烧卖。3.2 糯米鸡以糯米、水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鸡肉、猪肉、牛肉、瑶柱、虾仁、腊肠、腊肉、咸蛋黄、胡萝卜、香菇、木耳、大葱、食用淀粉、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味精、老抽、蚝油,经泡米、洗米、熟制、炒料、冷却、成型等工序制成馅料团,采用荷叶或油纸进行包裹成型后,经蒸煮或不蒸煮、冷却、速冻或不速冻、包装等工艺而制成的糯米鸡。3.3 饭团以糯米、水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鸡肉、猪肉、牛肉、瑶柱、虾仁、腊肠、腊肉、咸蛋黄、胡萝卜、香菇、木耳、大葱、食用淀粉、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味精、老抽、蚝油,经泡米、洗米、熟制、炒料、冷却、成型等工序制成馅料团,采用油纸或食品级包装盒进行包裹成型后,经蒸煮或不蒸煮、冷却、速冻或不速冻、包装等工艺而制成的饭团。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糯米应符合GB/T 2715的规定。4.1.2 猪肉、鸡肉、牛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3 胡萝卜应符合NY/T 493的规定。4.1.4 香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5 玉米粒应符合 GB 1353 的规定。4.1.6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7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4.1.8 食用盐应符合GB/T 2721的规定。4.1.9 味精Q/DL 0001 S-20203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4.1.10 酱油、老抽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4.1.11 蚝油应符合GB/T 21999的规定。4.1.12 小麦淀粉应符合GB/T 8883的规定。4.1.13 十三香应符合GB 31644的规定。4.1.14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15 瑶柱、虾仁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4.1.16 腊肠、腊肉应符合GB 2730的规定。4.1.17 咸蛋黄应符合SB/T 10651的规定。4.1.18 木耳应符合 GB/T 6192的规定。4.1.19 大葱应符合 NY/T 1835 的规定。4.1.20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2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1.22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将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杂质,闻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及气味应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软糯爽口,无夹生、无异味性状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0.4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黄曲霉毒素 B1/(g/kg)5.0Q/DL 0001 S-2020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5210 CFU/g100 CFU/g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要求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有无杂质,并嗅其气味和品尝其滋味。6.2 理化指标6.2.1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指标6.3.1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Q/DL 0001 S-20205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签发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后方可出厂。7.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过氧化值、大肠菌群。产品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结果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7.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2 检验项目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3.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 标签、标志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至少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藏条件、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地、营养成分表。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级包装材料,外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GB4806.9、GB 9683的规定。8.3 运输常温销售产品采用柜式车辆进行运输,做好产品防护;冷藏保存和销售的产品需采用冷藏车辆进行运输;冷冻保存和销售的产品需采用冷冻车辆进行运输,箱体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Q/DL 0001 S-20206运输工具应使用清洁卫生、有防尘、防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重压。8.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需冷藏保存的产品在010条件下贮存;冷冻产品需在不高于-18的条件下贮存,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8.5 保质期常温产品保质期48h;冷藏010条件下保质期15天;冷冻-18以下保质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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