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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KH
0002
S-2019
人参紫苏压片糖果
2019
人参
紫苏
压片
糖果
Q/CKH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CKH 0002S-2019人参紫苏压片糖果2019-03-10 发布2019-04-10 实施北京创康惠中医科技院罗定分院发 布备案号:4453002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06日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北京创康惠中医科技院罗定分院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锦清。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CKH 0002S-2019Q/CKH 0002S-20191人参紫苏压片糖果人参紫苏压片糖果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紫苏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与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低聚果糖为主要原料,添加人参(人工种植)、郁李仁、淡竹叶、佛手、紫苏籽,经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压片糖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3528 低聚果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05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09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计委 2012 年 第 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3.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3.1.1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2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计委 2012 年 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3.1.3郁李仁、淡竹叶、佛手、紫苏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Q/CKH 0002S-201923.1.4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2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3.3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试验方法干燥失重/(g/100g)5.0GB 5009.3铅(以 Pb 计)/(mg/kg)0.4GB 5009.123.4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试 验 方 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3.63.6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检验规则5.15.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有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5.2 组批与抽样组批与抽样5.2.1 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组。5.2.2 抽样项目要求试验方法色泽具有本产品特有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滋、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嗅,无异味组织形态完整表面光滑的片型,大小一致,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CKH 0002S-20193采取随机抽样法,每批随机抽取样品 1kg做为检验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检。5.35.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5.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45.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55.5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外)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6.16.1 标志、标签标志、标签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还应符合卫计委公告的要求。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 的规定。6.26.2 包装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GB 9683、GB/T 28118、GB 4806.7 的要求。6.36.3 运输运输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卫生。运输过程应防止挤压、防晒、防雨,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保持包装完好。6.46.4 贮存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避光、通风处的仓库内,仓库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共存放。产品贮存应离地 10cm以上,离墙应 20cm以上。6.56.5 保质期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