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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BN 0001 S-2021 辣椒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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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BN 0001 S-2021 辣椒酱 2021
1Q/CBN滁州市百年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CBN 0001S-2021代替 Q/CBN 0001S-2019辣椒酱2021-01-06 发布2021-01-26 实施滁州市百年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403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1月26日Q/CBN 0001S-2021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 GB 27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酱腌菜、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进行编写。本标准修订代替Q/CBN 0001S-2019(备案号 340820190010S);与Q/CBN 0001S-2019相比,有如下区别:-企业标准号变更为 Q/CBN 0001S-2021;-引用标准进行了相应更新;-更改了部分原料;-食品安全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和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滁州市百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云龙。本标准 2016 年 1 月 20 日首次发布;2019 年 1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21 年 1 月 6 日第二次修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CBN 0001S-20211辣椒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辣椒酱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2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 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4399黄豆酱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83生姜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CBN 0001S-2021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辣椒酱以新鲜红辣椒为主要原料,添加生姜、大蒜、葱、食用植物油、食盐、味精、酱油、白砂糖、黄豆酱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一种或多种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符合GB2760及相关公告规定),经腌制、磨碎或破碎、配料、灭菌等工艺制成的糊状或片状辣椒酱产品。4要求4.1原辅料4.1.1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1.2红辣椒应新鲜良好,成熟适度,无虫害、霉变、异味、和机械伤痕;生姜应符合GB/T 30383规定;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GB/T 5461规定;味精应符合GB 2720、GB/T 8967规定;酱油应符合GB 2717规定;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规定;黄豆酱应符合GB/T 24399规定;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及相关公告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4.1.3 其他原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辣椒酱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随机抽取 10g 样品,平铺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闻其香味,并取少许放于舌尖,涂布满口,仔细品尝其滋味。气味、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香气味,无异味、无异嗅外观均匀酱状、无霉变、无异物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80.0GB 5009.3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g)17.0GB 5009.44酸价a(KOH)(以脂肪计)/(mg/g)5.0GB 5009.229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20GB 5009.33食品添加剂按 GB2760 及相关公告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 GB2761、GB2762、2763 规定执行a 仅限于添加食用植物油的产品。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CBN 0001S-20213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500GB 4789.36a样品的分析与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2执行。4.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7检验规则7.1 组批和抽样具有相同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超市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一次接受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从每批次中随机抽取 4个独立包装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样。7.2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企业质检部门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水分、净含量、氯化钠、大肠菌群、标签。出厂检验合格随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面要求进行检验,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CBN 0001S-202148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规定。外包装储运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8.2 标识、说明书标识、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贮存说明、制造者名称、制造者地址、制造者联系方式、食用方法。标识、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要求和食品营养成分的规定。8.3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无异味、无毒无害、能保护产品品质,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内包装材料。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4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的质量物品混装运输。8.5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按照产品要求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6 保质期在上述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限为12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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