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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LSP
0009
S-2019
芦荟茶饮料
2019
芦荟
茶饮料
Q/ELSP 恩 乐(福 建)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ELSP 0009S2019 芦荟茶饮料 文稿版次选择 2019-11-20 发布 2019-12-10 实施 恩乐(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ELSP 0009S2019 I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芦荟茶饮料,由于目前没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更好地组织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恩乐(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恩乐(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恩乐(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加底。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ELSP 0009S2019 1 芦荟茶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芦荟茶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葡糖浆、白砂糖、库拉索芦荟凝胶或食品原料用芦荟制品、茶粉或茶浓缩液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浓缩(或复合)果汁、食用盐、芦荟提取物、柠檬酸、柠檬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维生素C、三聚磷酸钠、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经调配,灭菌、灌装、封口(或灌装、封口、灭菌),包装等工艺而制成的芦荟茶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2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1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ELSP 0009S2019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T 21733-2008 茶饮料 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NY/T 2672 茶粉 QB/T 2489 食品原料用芦荟制品 QB/T 4068 食品工业用茶浓缩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2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要求。3.1.3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要求。3.1.4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5 乳酸链球菌素应符合 GB 1886.231 的要求。3.1.6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7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9 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的要求。3.1.10 浓缩(或复合)果汁应符合 GB 17325 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3.1.11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 的要求。3.1.12 三聚磷酸钠 应符合 GB 25566 的要求。3.1.13 芦荟提取物、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4 茶粉应符合 NY/T 2672 的要求。3.1.15 食品原料用芦荟制品应符合 QB/T 2489 或供应商企业标准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3.1.16 茶浓缩液应符合 QB/T 4068 或供应商企业标准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3.1.17 库拉索芦荟凝胶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公告(2008 年第 12 号)或 QB/T 2489或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ELSP 0009S2019 3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及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杂 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3.3.1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茶多酚/(mg/kg)150 咖啡因/(mg/kg)25 铅(以 Pb 计)/(mg/L)0.3 锡(以 Sn 计)a/(mg/kg)150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0.5 a仅限于使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注1:山梨酸钾、乳酸链球菌素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注2:食品添加剂仅限有添加的产品需要检测。注3:如果产品声称低咖啡因应按 3.3.2 执行。3.3.2 低咖啡因产品,咖啡因的含量应不大于表 2 规定的同类产品咖啡因最低含量的 50%。3.4 微生物指标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 项 目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沙门氏菌/(/25 mL)5 0 0-致病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2 103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ELSP 0009S2019 4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3 芦荟提取物、柠檬酸、柠檬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5.4 维生素 C 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其使用量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5.5 乳酸链球菌素的最大使用量为 0.2 g/kg。3.5.6 三聚磷酸钠的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PO43-)计为 5.0 g/kg。3.6 净含量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 50mL 摇匀后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 100mL 的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有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茶多酚 按GB/T 21733-2008附录A的规定执行。4.2.2 咖啡因 按GB 5009.139的规定执行。4.2.3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4.2.4 锡 按GB 5009.16的规定执行。4.2.5 山梨酸钾 按GB 5009.28的规定执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商业无菌 按GB 4789.26的规定执行。4.3.2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ELSP 0009S2019 5 4.3.3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执行。4.3.4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的规定执行。4.3.5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的规定执行。4.3.6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中第二法的规定执行。4.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5.2.1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5.2.2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罐),抽样数量为 18 瓶(罐)。样品分为 2 份,1 份用于检验,1份用于备查。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茶多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ELSP 0009S2019 6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3 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6.1 标志 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的有关规定。6.1.2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