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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WA 0002 S-2019 水果西米露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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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WA 0002 S-2019 水果西米露罐头 2019 水果 西米露 罐头
Q/DZWA 砀山砀山县展望罐头食品厂县展望罐头食品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DZWA0002S2019 _ 水果西米露罐头 2019-05-10 发布 2019-0609实施 _ 砀山县展望罐头食品厂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420190053S备案日期:2019-06-03(有效期3年)Q/DZWA0002S2019 前前 言言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水果西米露罐头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l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比较了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砀山县展望罐头食品厂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超。本标准于2019年05 月10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Q/DZWA0002S2019 水果西米露罐头水果西米露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果西米露罐头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 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 GB 1886.2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又名酪朊酸钠)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 GB/T 20938 罐头食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Q/DZWA0002S2019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NY/T 490 椰子果 NY/T 707 芒果汁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2300 植物蛋白饮料椰子汁及复原椰子汁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3.1 水果西米露罐头(椰奶口味)以水果、西米为主要原料,使用乳粉、芒果汁(浆)、椰子汁(浆)、水、食糖等原料为辅料,添加(柠檬酸、酪蛋白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维生素C、三聚磷酸钠)等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经原料前处理、预煮、冷却、沥水、装罐、加汤汁、封口、杀菌、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水果西米露罐头(椰奶口味)。3.2 3.2 水果西米露罐头(酸奶口味)以水果、西米为主要原料,适用以全脂奶粉、椰果、白砂糖、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乳酸菌等原料为辅料,添加食用(柠檬酸、维生素C、琼脂、羧甲基纤维素钠)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通过原料前处理、预煮、冷却、沥水、装罐、加汤汁、封口、杀菌、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水果西米露罐头(酸奶口味)。4 4 技术要求 4.1 4.1 基本要求 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 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以及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2 4.2 原辅材料要求 4.2.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水果应新鲜冷藏或速冻良好;果实应新鲜饱满、成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Q/DZWA0002S2019 熟适度;无严重畸形、霉烂、病虫害和机械损伤引起的腐烂现象;乳粉应符合GB 19644 的 规定;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 的规定;芒果汁(浆)应符合NY/T 707 的要求;椰子汁(浆)应符合QB/T 2300 的规定;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 的规定;乳酸菌应符合QB/T 4575 的 规定;其它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 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4.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容器 密封完好,无泄漏或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 GB/T 10786 感官 具有水果品种罐头的色泽、气味、滋味、形态 4.4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40 GB/T 10786 可溶性固形物(以20折光计法)(%)1418 GB/T 10786 4.5 4.5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 计)/(mg/kg)0.45 GB 5009.12 锡a(以Sn 计)/(mg/kg)250 GB 5009.16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Q/DZWA0002S2019 4.6 4.6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 的规定,详见表4 表4 真菌毒素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展青霉素/(ug/kg)50 GB 5009.185 a 其它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a 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4.7 4.7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检验方法按照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执行。4.8 4.8 食品添加剂 4.8.1 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8.2 4.8.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9 4.9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并按照JJF 1070 的规定检验。以称重计量方式的不测净含量。5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T 20938、GB 8950 的规定。6 6 检验规则 6.1 6.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 6.1.1 6.1.1 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 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1.2 6.1.2 抽样:按照GB/T 30642 规定执行,或者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00个销售包 装,抽样量不少于4个销售包装;所抽取样品中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6.1.3 6.1.3 抽样人员将祥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Q/DZWA0002S2019 6.2 6.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以称重计量除 外)、商业无菌。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6.2.2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3 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 合格。7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 7.1 7.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7.2 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 的规定。7.3 包装 产品包装应密封良好,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7.4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运。运输中应防止重压、碰撞、烈日暴晒、雨淋。装卸时应注意轻拿轻放、严禁重压、抛掷。7.5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7.6 产品召回管理 按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7.7 7.7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 12 个月。_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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