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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WB
0003
S-2021
芝麻调味油
2021
芝麻
调味
Q/CWB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CWB 0003 S2021 芝麻调味油 2021-08-01 发布 2021-08-30 实施 东莞市川味博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19038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2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CWB 0003 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为规范本企业芝麻调味油的生产,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由东莞市川味博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印。本文件为首次制订。Q/CWB 0003 S2021 1 芝麻调味油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芝麻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文件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芝麻油为原料,添加食品用香精为辅料,经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芝麻调味油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Q/CWB 0003 S2021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2 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要求。3.1.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4 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及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性状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0.5 总砷(以 As 计),mg/kg 0.1 铅(以 Pb 计),mg/kg 0.1 浸出溶剂残留量,mg/kg 2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 0.25 黄曲霉毒素 B1,g/kg 10 苯并a芘,g/kg 10 3.4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Q/CWB 0003 S2021 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样品适量置于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用观察、鼻嗅、口尝。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 5009.236进行测定。5.2.2 总砷 按GB 5009.11进行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进行测定。5.2.4 浸出溶剂残留量、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进行测定。5.2.5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进行测定。5.2.6 苯并a芘 按GB 5009.27进行测定。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和过氧化值。Q/CWB 0003 S2021 4 6.2.4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7.1.2 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采用玻璃瓶或塑料瓶包装,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有防鼠、防虫设施的场所,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 10 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 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