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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WY
0049
S-2021
制黄精干
2021
制黄
精干
Q/BWY 制黄精干 合肥佰未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BWY 0049S-2021 合肥合肥佰未源佰未源生物生物医药医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发布发布 2021-06-25 发布 2021-07-10 实施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3186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7月05日Q/BWY 0049S-2021 1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参照 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及产品实际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合肥佰未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松、钱怀玉、卫圆媛 本标准于 2021 年 06 月 25 日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Y 0049S-2021 2 制黄精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黄精干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Y 0049S-2021 3 国家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制黄精干 以黄精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黄酒、食糖、蜂蜜、食品添加剂,经预处理、蒸煮、晒制(或烘制)、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即食的制黄精干。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要符合 GB 2760 的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原料要求 4.2.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2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2.3 黄酒:应符合 GB/T 13662 的规定。4.2.4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2.5 黄精:应符合国家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35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0.9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Y 0049S-2021 4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g)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注: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4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应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数不少于 1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留样备查。7.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Y 0049S-2021 5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 8.1 标志 8.1.1 销售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8.2.2 包装箱应捆扎牢固,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8.3.2 运输时应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8.4 贮存 贮藏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隔墙离地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8.5 产品召回管理 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等有关的规定执行。8.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日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