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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WY
0015
S-2021
桑葚红枣茶代用茶
2021
桑葚
红枣
用茶
Q/BWY 合肥佰未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BWY 0015S-2021 桑葚红枣茶(代用茶)2021-05-06 发布 2021-05-15 实施 合肥佰未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合肥佰未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司发布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225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5月14日Q/BWY 0015S-2021 1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参照 DBS34/260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及产品实际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合肥佰未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松、钱怀玉、卫圆媛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单位:委托方:合肥佰未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 168 号科技实业园 D 区 17/22。受托方:安徽润生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规划北区 001 号。本标准于 2021 年 05 月 06 日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Y 0015S-2021 2 桑葚红枣茶(代用茶)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桑葚红枣茶(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T 25436 热封型茶叶滤纸 GB/T 2812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Y 0015S-2021 3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DBS 34/260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桑葚红枣茶(代用茶)以桑葚、红枣、黄精、枸杞子、山药为原料,经挑拣、干燥或不干燥、切片或不切片、粉碎或不粉碎、按一定比例混合(拼配)、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桑葚红枣茶(代用茶)。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要符合 GB 2760 的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原料要求 4.2.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2 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2.3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4.2.4 桑葚、黄精、山药:应符合国家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嗅其香味。随机取一个饮用包装于 150mL 白色瓷质评茶杯中,加入 150mL 沸水,加盖冲泡 3min 后,检验其香气和滋味。气味和滋味 冲泡前后均具有产品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汤色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汤色 组织状态 洁净、干燥、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具有本产品的自然品质特征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3.0 GB 5009.3 总灰分/(g/100g)12.0 GB 5009.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5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Y 0015S-2021 4 表 3 污染物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4.5 GB 5009.12 注:1.单一原料产品铅限量如 GB 2762 有具体规定的,按 GB 2762 执行;2.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茶叶类食品和单一原料产品的规定。4.6 真菌毒素限量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真菌毒素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GB 5009.22 注:1.单一原料产品黄曲霉毒素 B1限量如 GB 2761 有具体规定的,按 GB 2761 执行;2.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茶叶类食品和单一原料产品的规定。4.7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农药残留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六六六/(mg/kg)0.2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0.2 注:其他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茶叶类食品和单一原料产品的规定。4.8 微生物限量 4.8.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 6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或/25mL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8.2 其他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 7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霉菌/(CFU/g)1000 GB 4789.15 4.9 食品添加剂 4.9.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9.2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10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按 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Y 0015S-2021 5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 6.1.1 组批 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日期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流通领域中,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同一日期、一次接收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1.2 抽样 按照 GB/T 30642、GB/T 8302 标准执行。或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 4个或四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30 个销售包装,抽样量不少于 4 个销售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6.1.3 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黏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6.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产时;b)原料生长环境、栽培技术、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新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 判定规则 6.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6.3.2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不得复检。6.3.3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和保质期 7.1 标识 7.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7.1.2 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标注不适宜食用人群及食用限量。7.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25436 或 GB/T 28121 的规定,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2 包装应牢固、整齐、清洁、无异味。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7.3.2 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Y 0015S-2021 6 7.3.3 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碰撞、挤压。7.3.4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7.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污染源。7.5 产品召回 7.5.1 产品召回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7.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