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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WL 0127 S-2021 直饮粉方便食品 2021 直饮粉 方便 食品
+qQQ宣城柏维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WLQ/BWL 0127S2021代替代替Q/BWL 0127S2021直饮粉方便食品2021-06-11 发布2021-06-21 实施宣城柏维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898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21日Q/BWL 0127S2021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参照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进行编制。本标准代替 Q/BWL 0127S-2021直饮粉方便食品,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增加了产品的分类。本标准由宣城柏维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斌、陈国靖、汪善文、魏光洲、刘扬。本标准于2019年07月23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21年03月08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于2021年06月11日第二次修订。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L 0127S20211直饮粉方便食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直饮粉方便食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术语、定义和分类中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55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NY/T 605焙炒咖啡QB/T 4486异麦芽酮糖醇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L 0127S202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4 年第 17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 7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12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20 号)3术语和定义3.1 直饮粉方便食品以叶黄素酯、角豆提取物、瓜拉纳提取物、咖啡粉、速溶绿茶粉、速溶红茶粉、速溶乌龙茶粉、速溶凉茶粉、红葡萄浓缩粉、刺梨粉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针叶樱桃果汁粉、蓝莓果汁粉、蔓越莓粉、白葡萄果汁粉、提子粉、接骨木莓浓缩果汁粉、覆盆子粉、红甜菜汁粉、苹果汁粉、玫瑰茄粉、血橙粉、玫瑰花粉(重瓣红玫瑰)、西柚果汁粉、柠檬粉等水果粉、二氧化硅和矫味剂(赤藓糖醇、木糖醇、异麦芽酮糖醇、柠檬酸、DL-苹果酸、罗汉果甜苷、甜菊糖苷)等食品添加剂为辅料,经粉碎、配料、制粒、干燥、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方便即食或冲泡简易加热即食类直饮粉方便食品。3.2 直饮粉方便食品分类3.2.1 果蔬直饮粉方便食品3.2.2 风味果蔬直饮粉方便食品4技术要求4.1 原辅材料质量要求咖啡粉应符合:NY/T 605 的规定;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的规定;异麦芽酮糖醇应符合 QB/T 4486 和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20 号)的规定,并与其实质等同;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DL-苹果酸应符合 GB 25544 的规定;罗汉果甜苷应符合 GB 1886.77 的规定;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叶黄素酯应符合 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 7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12 号)的规定,并与其实质等同;玫瑰茄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4 年第 17 号)的规定,并与其实质等同;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瓜拉纳提取物应符合 GB 29938(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国家有关公告)的规定;接骨木莓浓缩果汁粉、角豆提取物、速溶绿茶粉、速溶红茶粉、速溶乌龙茶粉、速溶凉茶粉、红葡萄浓缩粉、刺梨粉、针叶樱桃果汁粉、蓝莓果汁粉、蔓越莓粉、白葡萄果汁粉、提子粉、覆盆子粉、红甜菜汁粉、苹果汁粉、血橙粉、玫瑰花粉(重瓣红玫瑰)、西柚果汁粉、柠檬粉等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使用的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取适量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问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在明亮处,目测方法进行色泽、状态项目的检验。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L 0127S20213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0.0GB 5009.3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45GB 5009.12黄曲霉毒素B1/(g/kg)5.0GB 5009.22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3 及相关国家公告的规定4.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霉菌,CFU/g5250102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致病菌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L 0127S2021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和(或)有关规定。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和(或)有关规定。6 产品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 抽样具有相同生产日期(或批号)、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超市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一次接收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 1kg 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2 检验分类: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有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标签。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时;g)停产 6 个月以上时;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有害物质限量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判为不合格产品。感官、理化、净含量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8 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及保质期8.1标签、标志标签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执行,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标识、说明书: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保质期、贮藏方法、制造者名称、制造者地址、制造者联系方式、食用方法。标识、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要求和食品营养成分的规定。8.3 包装应采取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4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的质量物品混装运输。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L 0127S202158.5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按照要求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6 产品召回管理不安全产品召回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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