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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WK 0008 S-2019 复合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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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WK 0008 S-2019 复合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2019 复合 水解 植物蛋白 调味
2019 年 05 月 16 日发布 2019 年 06 月 16 日实施 Q/BWK保定新味康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WK 0008S-2019 代替Q/BWK 0008S-2016 复合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保定新味康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保定新味康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12.10.01 备 案 号:13161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7月18日 有效日期:2024年07月17日 Q/BWK 0008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行业标准SB/T 10338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保定新味康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保定新味康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凤莲、魏义申。本标准代替Q/BWK 0008S-2016复合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标准。本标准与Q/BWK 0008S-2016复合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于2019年05月16日由保定新味康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负责人田德青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5月16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BWK 0008S-2013复合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Q/BWK 0008S-2016复合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Q/BWK 0008S-2019 1 复合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用盐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酿造酱油、水、味精、白砂糖、麦芽糊精、酵母抽提物、食品用香精、呈味核苷酸二钠、甘氨酸、L-丙氨酸、琥珀酸二钠、焦糖色中的一种或几种,经调配、杀菌、灌装而成的复合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55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氨酸(氨基乙酸)GB 255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丙氨酸 Q/BWK 0008S-2019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322 pH值测定法 SB/T 10338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应符合 SB/T 10338 的规定。3.1.4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5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6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3.1.7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8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浅黄色至棕红色 取样品2mL,于25mL具塞比色管中,加水至刻度,振摇观察色泽 组织状态 液态,允许有少量聚集物或沉淀物 取样品 2mL,于 25mL 具塞比色管中,加水至刻度,振摇观察组织状态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配制5%的复合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溶液,嗅其气味;取少许样品溶液放入口内,仔细品尝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取样品 2mL,于 25mL 具塞比色管中,加水至刻度,振摇进行目测,观察其有无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Q/BWK 0008S-2019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全氮(以氮计)/(g/100mL)1.5 GB/T 18186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 mL)1.0 GB 5009.235 pH 4.805.20 SB/T 10322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14.0 GB/T 18186 3-氯-1,2-丙二醇/(mg/kg)0.4 GB 5009.191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0.8 GB 5009.12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抽样按GB 4789.1采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2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mL)3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mL)30 GB/T 4789.3-2003 致病菌 采样方案及限量(以/25mL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CFU/mL 10000CFU/mL GB 4789.10 第二法 备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限量值。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的规定;焦糖色应符合GB 1886.64的规定;甘氨酸应符合GB 25542的规定;L-丙氨酸应符合GB 25543的规定;琥珀酸二钠应符合GB 29939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Q/BWK 0008S-2019 4 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一次投料加工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出厂检验 6.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6100mL/瓶。2瓶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1瓶用作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按GB 4789.1方法采样;另3瓶留样备用。6.2.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氨基酸态氮、全氮、PH、可溶性无盐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3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而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 6.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100 mL/瓶。4瓶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2瓶用作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按GB 4789.1方法采样;另4瓶留样备用。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 3.23.5 规定的全部项目。6.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时,判断该批产品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Q/BWK 0008S-2019 5 7.1.1 产品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 包装贮运标识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并符合并符合GB 4806.7的规定。其它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3 贮存 贮存地点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阴凉,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含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产品包装应离地、离墙、垛间留有通道。7.4 运输 运输工具要洁净卫生,无异味。运输时不得受潮,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避免损害包装,运输过程中要保持干燥、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避免日晒和雨淋。7.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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