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DYDL
0001
S-2020
干制米粉
2020
米粉
苏 州 豆 源 豆 类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DYDL 0001S-2020 干制米粉 2020-10-30 发布 2020-12-09 实施 苏州豆源豆类制品有限公司发 布 Q/DYDL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49 0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0 8Q/DYDL 0001S-2020 1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贯彻了国家标准 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主要参照参考了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 NY/T 1512 绿色食品 生面食、米粉制品制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1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谷物及其制品(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0.2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苏州豆源豆类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宏雨。本标准于 2020 年 10 月首次发布。J S Q BQ/DYDL 0001S2020 1 干制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制米粉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食用淀粉、水、食用植物油为原料,经洗米、磨粉、搅拌、自熟机挤压成型后,再经老化、烘干加工而成的干制米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和 GB 2715 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J S Q BQ/DYDL 0001S2020 2 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一定量样品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鼻嗅其气味 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55 GB 5009.3 酸度,KOHml/10g 非发酵类 1.2 GB 5009.239 铅(以Pb计),mg/kg 0.1 GB 5009.12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8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要求,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J S Q BQ/DYDL 0001S2020 3 4.1 组批及抽样 4.1.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按批抽样。4.1.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不少于 1kg),用于净含量允差另计;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单位(不少于 2kg),用于净含量允差另计。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前必须按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明。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酸度。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加工工艺,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差距较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规定中除 3.1、3.9 外的全部要求。4.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指标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防潮瓦楞纸箱,箱体标明厂名、厂址、品名、净含量、生产日期及本标准代号,运输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纸箱或塑料包装。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仓库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措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放。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6 个月。J S Q BQ/DYDL 0001S2020 4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