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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H 0001 S-2022 湿淀粉制品(湿粉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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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H 0001 S-2022 湿淀粉制品湿粉条 2022 淀粉 制品 粉条
注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CH Q/CH 0001S-2022 湿淀粉制品(湿粉条)2022-05-31 发布 2022-06-06 实施 中山市长宏中山市长宏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200160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3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CH 0001 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由中山市长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山市长宏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向荣。本标准于2022年5月31日首次发布。Q/CH 0001 S-2022 1 湿淀粉制品(湿粉条)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淀粉制品(湿粉条)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玉米淀粉、食用小麦淀粉和饮用水为原料,经配料、搅拌、成型、浸泡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的湿淀粉制品(湿粉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T 5009.5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食品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质量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GB 31637 的规定。3.1.3 食用小麦淀粉应符合 GB/T 8883、GB 31637 的规定 3.1.4 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及 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CH 0001 S-2022 2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洁白,有光泽 滋味、气味 无异味,复水后柔软、爽滑 性 状 呈半透明,丝条粗细均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70 酸度(以湿基计),(T)2.0 铅(以 Pb 计),mg/kg 0.4 黄曲霉毒素B1/(g/kg)5.0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3.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状态及是否有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进行。5.2.2 酸度 按GB/T 5009.53的规定进行。5.2.3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5.2.4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的规定进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和抽样 Q/CH 0001 S-2022 3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5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度、净含量和标签。6.4 型式检验 6.4.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季度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5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判为合格,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签、标志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纸箱的标志按 GB/T 191 规定执行。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过程中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低温、通风良好的场所。产品应离墙离地存放,离墙 20cm,离地 10cm。贮存温度不宜超过 26,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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