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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YLSP 0001 S-2022 芝麻调味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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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YLSP 0001 S-2022 芝麻调味酱 2022 芝麻 调味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BYLSP 0001S-2022 芝麻调味酱 2022-03-28 发布 2022-04-29 实施 普宁市宝运来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BYLSP 备案号:4452004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4月2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BYLSP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普宁市宝运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普宁市宝运来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晓虹、陈润禧、赖明河。本标准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首次发布。Q/BYLSP 0001S-2022 1 芝麻调味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味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花生、食用淀粉、食用葡萄糖、白砂糖、食盐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氢化植物油、香辛料、味精、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磷脂、食品用香精香料,经配料、粗磨、搅拌、加热杀菌、精磨、冷却、灌装、固化、包装而成的芝麻调味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Q/BYLSP 0001S-2022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1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条件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芝麻、花生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2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3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5 食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6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7 氢化植物油应符合 GB 15196 的规定。3.1.8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9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10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规定。3.1.11 磷脂应符合 GB 28401 的规定。3.1.1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3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3.1.14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 色泽 呈产品应有的色泽。Q/BYLSP 0001S-2022 3 滋味和气味 具体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不良气味。性状 细腻,无腊质感,不流动的软膏状均匀酱体,无明显油脂析出,无霉变。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4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9 黄曲霉毒素B1,g/kg 5.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沙门氏菌,(/25g)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霉菌/(CFU/mL)150 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检验方法 取被检样品一份,倒出混合均匀,取200g置于一洁净的玻璃瓶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并嗅其气味,辨其滋味。Q/BYLSP 0001S-2022 4 5.2 理化指标检验方法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4 净含量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负偏差。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情况下,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Q/BYLSP 0001S-2022 5 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6.5 抽样方法与数量 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5kg 样品供出厂检验,或至少 4kg 样品供型式检验,每批样品不应少于 10 个零售包装。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 出厂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项目如有不合格时,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后仍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型式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3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由法定检查部门按本标准进行仲裁判定。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产地。产品的外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它污染物。7.3.2 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7.4 贮存 7.4.1 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鼠害,仓库温度保持室温便可。7.4.2 成品堆放不得与有易腐败变质,有不良气味的物品同仓库存放。7.4.3 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7.4.4 成品入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7.4.5 在上述储运条件下,保质期不超过 18 个月,以标签标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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