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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XGS 0001 S-2019 蔬菜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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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XGS 0001 S-2019 蔬菜干制品 2019 蔬菜 制品
蔬菜干制品2019-5-25 发布2019-6-20 实施歙歙县县百百稀稀果果桑桑专专业业合合作作社社发布发布歙县百稀果桑专业合作社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XGSQ/BXGS 0001S-2019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1720190034S备案日期:2019-06-17(有效期3年)Q/BXGS 0001S2019I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蔬菜干制品标准。本标准贯彻执行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由歙县百稀果桑专业合作社提出并起草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柯伯曦。本标准2019年5月25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BXGS 0001S20191蔬菜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干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成残留量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54蔬菜名称(一)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761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1741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BXGS 0001S201923.1蔬菜干制品蔬菜干制品是指以新鲜蔬菜为原料,经过选剔、清洗、修整分切(或不分切)、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经烫漂或热水处理、干燥(自然风干、晒干、热风除去其所含大部分水分)加工,粉碎(或不粉碎)等工艺制成(在食用前需要复水)的非即食蔬菜干制品。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原料蔬菜品种应符合 GB/T8854 及 NY/T1741 的规定,质量应符合 GB2761、GB2762 和GB2763 的规定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1.2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4.1.3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要求或有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要求4.2.1外观整齐、均匀、无虫蛀、无霉变、无杂质。4.2.2色泽应具有与其原料相应的色泽。4.2.3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4.3理化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理化要求项目要求水分(%)26灰分(以干基计)(%)18铅a(mg/kg)0.9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甲胺磷(mg/kg)0.05敌敌畏(mg/kg)0.2杀螟硫磷(mg/kg)(除结球甘蓝)0.5氯菊酯(mg/kg)(除马铃薯)0.1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1、GB2762、GB2763 的规定注:a指按实际的脱水率折算,折算值=实测值X(1-脱水率)。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BXGS 0001S201934.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判定。5食品添加剂5.1本产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6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7试验方法7.1感官指标随机抽取50g样品,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眼看、鼻嗅、品尝等方法进行检验。7.2理化和卫生指标7.2.1水分 按 GB 5009.3 测定。7.2.2总灰分 按 GB 5009.4 测定。7.2.3铅 按 GB 5009.12 测定。7.2.4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5009.19 测定。7.2.5氯菊酯、甲胺磷、敌敌畏、杀螟硫磷按 NY/T 761 测定。7.3净含量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判定。8检验规则8.1检验分类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8.2出厂检验8.2.1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8.2.2产品出厂前,应由厂检验人员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8.2.3抽样数量: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00g,500g 作检验,另 500g 留样备用。8.2.4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灰分。8.3型式检验8.3.1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的全部规定进行检验。有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和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8.4判定规则8.4.1出厂检验项目中,感官要求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4.2型式检验结果中,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判该次检验不合格。9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签、标志9.1.1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质量或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地、贮藏方法。9.1.2标签应符合 GB7718 和 GB28050 的要求。9.2包装9.2.1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干燥、防湿、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无害。9.2.2每批产品所用包装、质量单位应一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BXGS 0001S201949.2.3包装检验规则:逐件称量抽取的样品,每件的净含量应不低于包装外标志的净含量。9.3运输9.3.1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9.3.2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9.3.3防日晒、防雨淋、不可裸露运输。9.3.4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和鲜活动物混装混运,不得用有毒(害)或受污染的运输工具运载。9.4贮存9.4.1置于通风良好、阴凉干燥、清洁卫生、有防潮设备及防霉变、防虫蛀和防鼠设施的库房贮存。9.4.2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于传播霉菌、虫害的物品混合存放。9.5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不低于 8 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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