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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QESP
0001
S-2021
酿皮
2021
Q/BQESP兰州巴齐尔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QESP 0001S2021酿皮2021-09-01 发布2021-09-01 实施兰州巴齐尔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兰州巴齐尔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发布Q/BQESP 0001S2021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技术要求.14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35检验规则.36标志、包装、贮存、运输.37保质期.4Q/BQESP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 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兰州巴齐尔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娟、王鹏本标准于2021年09月0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BQESP 0001S20211酿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酿皮的技术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与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原料,经和面、水洗或不水洗、沉淀、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钠)调制成面浆、笼蒸熟制、摊晾、涂抹熟的食用植物油后切制、包装而成的即食面制品,分为水洗酿皮(不含面筋)和高担酿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的规定。Q/BQESP 0001S20212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测方法色泽微黄色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洁净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酸败味或其他异味状态呈长条状,有弹性,无霉斑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测方法水分/(%)80GB 5009.3酸度/(oT)6.0GB 5009.239 第一法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测方法铅(以 Pb 计)/(mg/kg)0.5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52102103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2103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Q/BQESP 0001S20213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2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为10份,8份用于检验,2份留样备查。5.3出厂检验5.3.1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酸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5.4.1在正常生产时,每隔 6 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5.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5判定规则5.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5.2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限量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5.3微生物限量项目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贮存、运输6.1标志Q/BQESP 0001S20214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及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贮存6.3.1产品应贮存在 10以下的冷藏设备(或库房)中,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6.3.2冷藏设备(或库房)应有防蝇、防虫、防鼠、防尘设施。6.3.3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在同一设备(或库房)内贮存。6.4运输6.4.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4.3应在 10以下冷链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暴晒、防雨淋、防受潮。7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3天。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