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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JJY 0001 S-2021 崔记酱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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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JJY 0001 S-2021 崔记酱油 2021 酱油
阜 宁 县 益 林 镇 崔 记 酱 油 厂 企 业 标 准 Q/CJJY 0001S-2021 崔记酱油 2021-06-30 发布 2021-08-05 实施 阜宁县益林镇崔记酱油厂发 布 Q/CJJ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8 7 0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0 4Q/CJJY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的指标铅(以 Pb 计)0.9 mg/kg,严于 GB 2762 中“调味料(食盐、香辛料除外)”的铅指标1.0 mg/kg 的要求。本标准由阜宁县益林镇崔记酱油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雅、崔云、崔明。本标准于 2021 年 6 月发布。J S Q BQ/CJJY 0001S-2021 2 崔记酱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崔记酱油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水为原料,经制饼、制曲,再配以水、食用盐,经发酵、晒制、淋油、调配(添加或不添加味精、山梨酸钾、食糖)、过滤、灌装制成的崔记酱油(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小麦粉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3.1.2 食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3.1.3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5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6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J S Q BQ/CJJY 0001S-2021 3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目视、鼻嗅、口尝 组织形态 呈该产品应有的状态,液体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风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 验 方 法 氯化物(以Cl-计),g/100g 25 GB 5009.44 其他理化指标 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 3.4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 验 方 法 铅(以Pb计),mg/kg 0.9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6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7 微生物限量 3.7.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3.7.2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3.8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9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第75号令的要求,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10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按GB 8953、GB 14881执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原辅料进厂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原辅料进厂检验 4.2.1 原辅料进厂前需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厂入库。不合格原辅料不得进厂入库。J S Q BQ/CJJY 0001S-2021 4 4.3 出厂检验 4.3.1 产品应按本标准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氯化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4.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3.10 以外的全部要求。4.5 组批与抽样 4.5.1 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5.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抽样不少于 500mL(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不少于 1000 mL(不少于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分作两份,一份供检验,另一份留存备查或作仲裁复检用(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6 判定规则 4.6.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6.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合格后,则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6.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通风、干燥、常温的环境里,产品应有垫离,离墙 20cm,离地 10cm。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6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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