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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DHH
0001
S-2019
淀粉制品
2019
淀粉
制品
12019-07-23 发布2019-07-23 实施Q/CDHH承 德 泓 辉 双 合 淀 粉 有 限 公 司企 业 标 准Q/CDHH 0001S-2019代替Q/CDHH 0001S-2016淀粉制品承承德德泓泓辉辉双双合合淀淀粉粉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06.05.02备 案 号:13194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9月12日 有效日期:2024年09月11日 Q/CDHHQ/CDHH 0001S-2010001S-2019 91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国家标准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制品,参考了国家标准GB/T 23587粉条,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并废止Q/CDHH 0001S-2016淀粉制品。本标准与Q/CDHH 0001S-2016淀粉制品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晶晶、李树臣。本标准于2019年07月23日由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树臣李树臣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7月23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历年发布情况:Q/CDHH 0001S-2016淀粉制品Q/CDHHQ/CDHH 0001S-2010001S-2019 92淀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红薯淀粉、马铃薯淀粉、绿豆淀粉中的一种或两种为主要原料,经和浆(打糊)添加硫酸铝钾、成型(漏粉)、冷却、干燥、包装而成的淀粉干制品(干制火锅炖粉、干制水晶拉皮)。或经和浆(打糊)添加硫酸铝钾、成型(漏粉)、冷却、包装而成的淀粉湿制品(湿制火锅炖粉、湿制即食水晶拉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29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4食用马铃薯淀粉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3587粉条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3技术要求Q/CDHHQ/CDHH 0001S-2010001S-2019 933.1原料要求3.1.1红薯淀粉、绿豆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2马铃薯淀粉应符合 GB/T 8884 的规定。3.1.3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品种相应的色泽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下用目测观其色泽、杂质及组织形态;鼻嗅其气味;煮熟后品尝其滋味气味与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扁片状,均匀,不粘连,湿制品弹性良好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湿制火锅炖粉湿制即食水晶拉皮干制火锅炖粉干制水晶拉皮条宽(mm)2030122020301220GB/T 23587 中 6.5水分/(%)75.017.0GB 5009.3淀粉/(%)2070GB 5009.9灰分/(g/100g)0.80GB 5009.4断条率/(%)10.0GB/T 23587 中 6.4铅(Pb 计)/(mg/kg)0.4GB 5009.123.4即食淀粉制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 a 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5106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20100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葡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Q/CDHHQ/CDHH 0001S-2010001S-2019 94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4 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硫酸铝钾应符合GB 1886.229的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6检验规则6.1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方法和数量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10包,总量不少于4kg,平均分成2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微生物指标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6.3出厂检验6.3.1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条宽、断条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出厂检验项目,其中微生物指标只适用于即食类淀粉制品。6.3.2每批产品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2正常生产时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当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a)新产品首次批量生产时;b)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时;c)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的出入时;e)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5判定规则Q/CDHHQ/CDHH 0001S-2010001S-2019 95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有不符合标准,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取样或对留样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直接判为不合格,不得复检。7 7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识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卫生,密封良好,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和管理办法。7.3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污染及尖锐物混装,不得抛掷,重压本产品。同时要采取隔离,防晒、防雨、防潮措施。7.4贮存7.4.1 淀粉制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有防虫、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放在一起。7.4.2 产品应离墙离地,分类堆放。7.4.3 淀粉湿制品需冷藏(04)贮存。7.4.4 散装销售产品的贮存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7.5 保质期淀粉湿制品在(04)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30天。淀粉干制品在常温条件下贮存、运输,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