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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WL
0174
S-2021
贝纯®葡萄糖酸锌颗粒
2021
174
葡萄糖
颗粒
宣城柏维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宣城柏维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准Q/BWLQ/BWLQ/BWL 0 0174174S S20202121贝纯贝纯 葡萄糖酸锌葡萄糖酸锌颗粒颗粒2021-06-03 发布2021-06-11 实施宣宣城城柏柏维维力力生生物物工工程程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744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11日Q/BWL 0174S2021I前前言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参照 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和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备案号:食健备 G202134100517)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宣城柏维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斌、陈国靖、汪善文、魏光洲、刘扬。本标准于2021年06月03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L 0174S20212贝纯贝纯 葡萄糖酸锌葡萄糖酸锌颗粒颗粒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贝纯葡萄糖酸锌颗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食品召回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第 3 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88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T 317白砂糖GB 30616食品用香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L 0174S20213YBB00072005药用低密度聚乙烯膜、袋GB/T 21302-2007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家质检总局(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部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备案号:食健备 G202134100517)3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3.1贝纯贝纯 葡萄糖酸锌葡萄糖酸锌颗粒颗粒:本品以葡萄糖酸锌为原料,以食用葡萄糖、白砂糖、甜橙香精为辅料;经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干燥温度 5565,颗粒水分 46%)、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贝纯葡萄糖酸锌颗粒产品。4 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4.1 原辅料质量要求原辅料质量要求葡萄糖酸锌:应符合GB 88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的规定;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食用葡萄糖的规定;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白砂糖的规定;甜橙香精:应符合GB 30616 食品用香精 的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外观呈类白色粉末或颗粒取一定的粉剂,置白色瓷盘中,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异物等,并鼻嗅气味、口尝滋味。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颗粒剂,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测方法铅(以 Pb 计),mg/kg0.27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3GB 5009.11总汞(以 Hg 计),mg/kg0.02GB 5009.17水分,%8.0GB 5009.3灰分,%10GB 5009.4溶化性全部溶化或轻微浑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粒度不能通过一号筛与能通过五号筛的总和不得超过15%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L 0174S202144.4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测方法菌落总数,CFU/g30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g0.92GB 4789.3 MPN 计数法霉菌和酵母,CFU/g50GB 4789.15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GB 4789.10沙门氏菌0/25gGB 4789.44.4.5 5 功效成分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功效成分指标项目指标检测方法每袋含 锌(以Zn计)2.1-3 mgGB 5009.144.64.6 装装量差异指标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装量差异指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项下颗粒剂的规定。最小销售包装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测定。5 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食品营养强化剂营养强化剂5.1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2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14880 和(或)有关规定。6 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及 GB 17405 的规定。7 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7.1 检验分类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7.2出厂检验7.2.17.2.1产品出厂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允许出厂。7.2.27.2.2检验项目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功效成分指标、灰分、崩解时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净含量及负偏差。7.2.37.2.3型式检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L 0174S20215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全部项目。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检验要求。F)更换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时;g)停产6个月以上时。7.2.47.2.4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3、4.4、4.5、4.6 的全部内容。7.37.3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检验项目(微生物项目除外),如有不合格项,允许自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8 8、标签、标志、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标签、标志、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8.1 标签、标志、说明书标签、标志、说明书标签、标志、说明书应符合GB 7718、GB 16740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备案号:食健备G202134100517)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8.2 说明书应标明:说明书应标明:【原料】【原料】葡萄糖酸锌【辅料】【辅料】食用葡萄糖,白砂糖,甜橙香精【功效功效成分及含量】成分及含量】每袋含:锌 2.8mg【适宜人群适宜人群】需要补充锌的1-17岁人群及成人、孕妇、乳母【不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1岁以下人群【保健功能保健功能】补充锌【食用量及食用方法食用量及食用方法】1-3岁:每日1次,每次1袋,4-6岁:每日1次,每日1袋,7-10岁:每日1次,每次2袋,11-13岁:每日1次,每次2袋,14-17岁:每日1次,每次3袋,成人:每日1次,每次5袋,孕妇:每日1次,每次3袋,乳母:每日1次,每次3袋,食用方法:口服,温水冲服【规格规格】2 g/袋【贮藏方法贮藏方法】密封,置阴凉干燥处保存【保质期保质期】24个月【注意事项【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适宜人群外的人群不推荐食用本产品。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同时食用8.38.3 包装包装(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及标准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及标准)聚乙烯膜、袋应符合 YBB00072005药用低密度聚乙烯膜、袋中规定的要求;复合膜、袋应符合 GB/T 21302-2007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中规定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6543)。密封、置阴凉干燥处保存、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L 0174S202168.48.4 运输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的质量物品混装运输。8.58.5 贮存贮存本产品应在避光、密闭,置阴凉干燥处和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68.6 保质期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为 24 个月。9 9食品召回管理食品召回管理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