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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D 0006 S-2022 转化糖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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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D 0006 S-2022 转化糖浆 2022 转化 糖浆
注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Q/CDCD Q/CD 0006S-2022 转化糖浆 2022-04-01 发布 2022-05-01 实施 广东省传稻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传稻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80039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1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CD 0006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省传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省传稻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付才贵。本标准于2022年04月01日首次发布。Q/CD 0006S-2022 1 转化糖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转化糖浆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为原料,水、菠萝为辅料,经熬煮、分解转化制成的转化糖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2.2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2部分:葡萄糖浆(粉)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450 菠萝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3.1 转化 白砂糖在酸的作用下,水解成葡萄糖和果糖的现象。3.2 结晶 转化糖浆中有白色粒状和块状糖粒出现的现象。3.3 DE 值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占糖浆干物质(固形物)的百分比。4 技术要求 Q/CD 0006S-2022 2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及 GB 13104 的要求。4.1.2 菠萝应符合 NY/T 450 的要求。4.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4 以上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表1 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金黄、棕色或红棕色 滋味、气味 味甜,无异味 状态 粘稠、半透明、无结晶,用手指轻挑糖浆,糖浆下落时呈线状 杂质 正常视力无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表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干物质(固形物)含量,%80 DE值,%75 pH值 3.04.5 总砷(以As计),mg/kg 0.4 铅(以Pb计),mg/kg 0.5 4.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样品400mL成品置于500mL烧杯中目视,品尝,鼻嗅。6.2 理化指标 6.2.1 固形物含量 按GB/T 20882.2中6.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Q/CD 0006S-2022 3 6.2.2 DE 值 按GB/T 20882.2中6.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3 pH 值 按GB/T 20882.2中6.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测。6.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6.3 净含量及负偏差 按JJF 1070进行测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规则 每批抽样数应不少于10桶,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的抽样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7.3 出厂检验及判断规则 7.3.1 感官要求、干物质(固形物)含量、pH 值、净含量为出厂检验的必检项目。7.3.2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达到本标准的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初检出现两项以内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两项以上不合格不允许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成品出厂检验合格后,加贴合格证方可出厂。7.4 型式检验及判断规则 7.4.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b)新产品投产前;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该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对型式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8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标识 应符合GB 7718、GB 28050、GB/T 191的规定。Q/CD 0006S-2022 4 8.2 包装 包装容器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和易串味的物品混载。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烈日暴晒。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摔撞。8.4 贮存 贮存仓库要阴凉、通风、干燥、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品同库存放。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36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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