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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ST
0002
S-2021
水果发酵酒系列
2021
水果
发酵
系列
南 京 保 生 堂 农 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BST 0002S-2021 水果发酵酒系列 2021-05-19 发布 2021-06-21 实施 南京保生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 Q/BST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3 9 9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6-1 0Q/BST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中铅(以Pb计)0.1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铅(以Pb计)0.2mg/kg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由南京保生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白金。本标准于2021年05月首次发布。J S Q BQ/BST 0002S-2021 1 水果发酵酒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发酵酒系列的分类及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水果(覆盆子、蓝莓、草莓、桑葚、葡萄、樱桃、柑桔、石榴、枣、桃、梨、杨梅、猕猴桃、无花果、火龙果、百香果、脐橙、桂圆)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糖、食品加工用酵母、复配酶制剂、果胶酶、二氧化硫、明胶,经清洗、破碎、发酵、分离、储存、调配或不调配、冷冻、过滤、灌装而成的水果发酵酒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1886.2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硫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3 分类及命名 产品根据原料水果的不同进行分类,其命名规则为“水果名称”+“酒”。示例:以覆盆子为原料及其他辅料制成的产品,产品名称为“覆盆子酒”。4 要求 J S Q BQ/BST 0002S-2021 2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鲜(冻)水果(覆盆子、蓝莓、草莓、桑葚、葡萄、樱桃、柑桔、石榴、枣、桃、梨、杨梅、猕猴桃、无花果、火龙果、百香果、脐橙)应清洁、成熟适度、无霉烂、无虫害、无挤压伤,符合GB 2762、GB 2763 的规定,其中覆盆子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4.1.2 桂圆 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4.1.3 食糖 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1.4 食品加工用酵母 应符合GB 31639的规定。4.1.5 复配酶制剂 应符合GB 26687的规定。4.1.6 果胶酶 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4.1.7 二氧化硫 应符合GB 1886.213的规定。4.1.8 明胶 应符合GB 6783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与外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酒液清亮,无明显悬浮物,允许有少量沉淀 GB/T 15038 香气 具有原料水果特有的香气,酒香醇和 滋味 具有醇厚协调、绵甜爽净的口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 2.012.0 GB 5009.225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30.0 GB/T 15038 总酸(以酒石酸计),g/L 15 挥发酸(以乙酸计),g/L 3.5 总二氧化硫,mg/L 250 游离二氧化硫,mg/L 80 干浸出物,g/L 180.0 铁(以Fe计),mg/L 8.0 铅(以Pb计),mg/kg 0.1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农药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a酒精度允许误差为标示值的1.0%vol。J S Q BQ/BST 0002S-2021 3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试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GB 4789.10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精度、总糖、总酸、挥发酸、总二氧化硫、游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b)产品定型投产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当原材料来源、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规定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L(总量不少于 4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L(总量不少于8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允许复检,如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它项目指标逐项判定,如有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后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J S Q BQ/BST 0002S-2021 4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GB 2758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数量、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和食用方法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室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5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小于 10%vol 的产品的保质期为 5 年。大于等于10%vol 的产品可免于标示保质期。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