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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LKH 0001 S-2019 方便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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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LKH 0001 S-2019 方便食品 2019 方便 食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BLKHQ/BLKH 0001S-2019代替Q/BLKH 0001S-2018方便食品2019-01-11 发布2019-03-29 实施比郎卡和生物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3014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5日Q/BLKH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BLKH 0001S-2018。本标准与 Q/BLKH 0001S-2018 相比,作了以下修改:修改了 8.4.2 产品保质期。本标准由比郎卡和生物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比郎卡和生物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卫鸿、黄斯妙、向玲芳。本标准于2018年08月04日发布,于2019年01月11日第一次修订。Q/BLKH 0001S-20191方便食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方便食品的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方便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 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3产品分类3.1方便食品以莲子、核桃、薏苡仁、芡实、杏仁、茯苓、淮山、蜂蜜、枸杞子、桑椹、葛根为原料,经配料、打粉、制粒、压片成型、烘烤(熟制)、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类似饼干可直接食用的方便食品。3.2方便食品Q/BLKH 0001S-20192以莲子、核桃、薏苡仁、芡实、杏仁、茯苓、淮山、蜂蜜、葛根为原料,经配料、打粉、制粒、压片成型、烘烤(熟制)、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类似饼干可直接食用的方便食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核桃、莲子、杏仁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4.1.2 薏苡仁、茯苓、淮山、芡实、枸杞子、桑椹、葛根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4.1.3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4.1.4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霉味,无其他异味状态无霉变、无生虫及其他可见的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要求水分,g/100g15.0铅(以Pb计),mg/kg0.4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法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注1: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Q/BLKH 0001S-20193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感官要求将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6.2理化指标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份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进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7.2.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日期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水分。7.2.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型式检验Q/BLKH 0001S-20194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7.3.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2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3.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内包装材料PE应符合GB 9683、GB 4806.7的要求。8.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净,不得与有异味或有毒物品同运,运输过程要避免碰撞和日晒雨淋,搬运时要小心轻放。8.4贮存8.4.1 产品应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接触地面及墙面,不得与有异味的物品、腐蚀性物品或不卫生物品同库存放,必须与有毒物品严格隔离。8.4.2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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