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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LBS 0005 S-2020 食用调味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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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LBS 0005 S-2020 食用调味油 2020 食用 调味
备案号:QB64/0050S-2020 Q/BLBS 宁 夏 不 辣 不 散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BLBS 0005S2020 食用调味油 2020-02-09 发布 2020-02-09 实施 宁夏不辣不散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BLBS 0005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卫生指标参照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和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根据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宁夏不辣不散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宁夏不辣不散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少东。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BLBS 0005S2020 1 食用调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辣椒、花椒、八角、各种香辛料、芝麻、葱、姜、洋葱、蔬菜等为原料,经过清洗、配料、热油浸出、油渣分离、过滤、沉淀、包装制成的不同品种的食用调味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配料不同,分为以下几类:a)冷串油;b)椒麻油;c)麻辣油;d)香辣油;e)藤椒油;Q/BLBS 0005S2020 2 f)凉菜油;g)五香油。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用植物油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2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1.3 香辛料 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4 辣椒、花椒、八角、洋葱、姜、葱、蔬菜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和要求。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感官要求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组织形态 油状液体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味道和香气,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理化指标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g/100g)2 酸价(KOH)/(mg/g)4.0 过氧化值/(g/100g)0.25 总砷(以 As 计)/(mg/kg)0.3 铅(以 Pb 计)/(mg/kg)0.5 苯并(a)芘/(g/kg)10 黄曲霉毒素B1/(g/kg)10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GB 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Q/BLBS 0005S2020 3 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将被测产品置于洁净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通过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方法。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 GB 5009.236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7.2.3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总砷 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苯并(a)芘 按 GB 5009.27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 8.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从每一批中随机抽取 6 个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和过氧化值。8.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要求中的全部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6个月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及设备有变化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8.3 判定规则 Q/BLBS 0005S2020 4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检验项目中有不合格项,可从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定量包装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9.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9.3 运输 9.3.1 运输产品时应轻装轻卸,勿倒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9.3.2 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运输车辆的车箱应清洁、干燥,防止污染。9.4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或靠近火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存。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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