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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HYM 0002 S-2022 骨髓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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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HYM 0002 S-2022 骨髓油 2022 骨髓
滨 海 宇 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BHYM 0002S-2022 骨髓油 2022-03-07 发布 2022-05-06 实施 滨海宇美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BHYM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8 44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5-0 5 Q/BHYM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制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苯并(a)芘9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油脂及其制品规定的苯并(a)芘10g/kg。本标准由滨海宇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新民 刘路桃。本标准于2022年03月首次发布。J S Q B Q/BHYM 0002S-2022 1 骨髓油骨髓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骨髓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禽(鸡、猪)的其中一种的鲜(冻)骨为原料,经蒸煮、静置,收集上层的油状油溶物,经分离分装而成的骨髓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3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10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二醛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骨髓油 J S Q B Q/BHYM 0002S-2022 2 以畜禽(鸡、猪)的鲜(冻)骨为原料,经清洗、蒸煮、静置,收集上层的油状油溶物,经分离分装而成的骨髓油。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鸡骨、猪骨应符合GB 16869、GB 2707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将适量试样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将试样置于 50ml 烧杯中,水浴加热至 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闻其气味,品尝滋味。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气味、滋味 具有特有的气味、滋味,无酸败及其他异味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1.0 GB 5009.236 酸价(KOH),mg/g 2.5 GB 5009.229 过氧化值,g/100g 0.2 GB 5009.227 丙二醛,mg/100g 0.25 GB 5009.181 注:酸价指标、过氧化值指标及丙二醛指标依据参考 GB 10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4.4 污染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总砷(以 As 计),mg/kg 0.1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1 GB 5009.12 苯并(a)芘,g/kga 9 GB 5009.27 J S Q B Q/BHYM 0002S-2022 3 表3 污染物指标(续)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a苯并(a)芘指标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油脂及其制品的规定。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的规定检验。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产品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品种产品为同一批。5.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每次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至少抽取样品100克。50克用于出厂检验,50克留样备用。5.3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是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每批产品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 5.4.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4.2、4.3、4.4规定的项目。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J S Q B Q/BHYM 0002S-2022 4 6 标签和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 6.1 标签和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关要求的规定,并标注产品分类。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应具有耐油性、耐水性、遮光性,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6.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运输时应防雨、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易挥发、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常温保质期为6个月,产品冷藏保质期为12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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