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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HSY
0001
S-2019
复合调味粉
2019
复合
调味
Q/BHSYQ/BHSY 0001S2019复合调味粉2019-11-14 发布2019-12-14 实施漳州百汇盛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漳州百汇盛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HSY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根据产品实际特性制定,安全指标依据GB 2760、GB 2762、GB 29921、GB 10133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由漳州百汇盛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百汇盛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毅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HSY 0001S20191复合调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辛料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味精、食用盐、白砂糖、水产制品、芝麻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烘干(或不烘干)、磨粉(或不磨粉)、调配、混合、杀菌(或不杀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复合调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T 317 白砂糖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T 11761 芝麻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HSY 0001S20192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2味精:应符合 GB/T8967 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4水产制品: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3.1.5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6白砂糖:应符合 GB/T317 的规定。3.1.7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的滋味和气味,味纯正,无异味、无异嗅组织形态颗粒状或粉末状,干燥疏松、无霉变、无明显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20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50.0总灰分/(g/100g)10酸不容性灰分/(g/100g)5铅(以 Pb 计)/(mg/kg)1.0总砷(以 As 计)/(mg/kg)0.53.4微生物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HSY 0001S20193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菌落总数52104CFU/g105CFU/g大肠菌群5210 CFU/g102CFU/g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 CFU/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a采样方案按GB 4789.1 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总灰分、酸不容性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HSY 0001S201944.2.5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4.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袋(瓶),抽样数量为 12 袋(瓶)。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必检,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氯化物、总灰分、酸不容性灰分。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HSY 0001S20195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6.1.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6.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铝箔袋、塑料容器或玻璃容器,应符合GB 9683、GB/T 28118、GB 4806.7、GB 4806.5 的要求,包装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6.2.2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封口牢固、平整。6.3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6.4贮存成品在常温常湿下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兼贮有毒、有气味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7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