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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GSW
0003
S-2019
猕猴桃果粉固体饮料
2019
猕猴桃
固体
饮料
Q/BGSW西安宾果生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GSW 0003S2019猕猴桃果粉(固体饮料)2019-02-15 发布2019-03-15 实施西安宾果生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BGSW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西安宾果生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西安宾果生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宗波。本标准批准人:胡宗波。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BGSW 0003S20191猕猴桃果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猕猴桃果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猕猴桃为原料,经预处理、提取、浓缩、再适量添加麦芽糊精、喷雾干燥、粉碎、过筛、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猕猴桃果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GSW 0003S20192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NY/T 1794猕猴桃等级规格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猕猴桃:应符合 NY/T 1794 的规定。3.1.2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淡绿色气味与滋味具有猕猴桃粉固有气味和滋味,无焦糊及其他异味组织形态粉末状,组织均匀的松散粉末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冲调性冲调后呈均匀的淡绿色浊状液,有少许沉淀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酸(以柠檬酸计)/(g/kg)0.5总糖(以还原糖计)/(g/100g)2.0维生素C/(mg/100g)0.5水分/(g/100g)7.0铅(以 Pb 计)/(mg/kg)1.0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Q/BGSW 0003S20193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50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大肠菌群/(CFU/g)5110100霉菌/(CFU/g)50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 GB 2762、GB 2761、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气味与滋味、组织形态、杂质:取 20g 供试品,置于干燥的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外观状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观测其杂质。4.1.2冲调性:取 10g 供试品置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 80左右的蒸馏水 300mL 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4.2理化指标4.2.1总酸:按 GB/T 12456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2.2总糖:按 GB 5009.7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2.3维生素 C:按 GB 5009.86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2.4水分: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2.5铅: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Q/BGSW 0003S20194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3.4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3.5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3.6霉菌:按 GB 4789.15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设备、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种产品同一规格为一批。5.2抽样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50公斤,抽样数量分成 12 份,每份不少于 125g,10 份用于检验,2 份用于备查。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需经工厂质检部门检测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产品应附有合格检验报告单。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3.23.5项目,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料、配方、关键工艺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Q/BGSW 0003S20195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内包装采用塑料袋或铝箔复合膜,应符合 GB/T 10004 或 GB/T 28118 的规定,外包装纸桶或纸箱应符合 GB/T 14187 或 GB/T 6543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不得与其他有害、有异味及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在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6.4贮存本产品应存放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本产品应离地2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