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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LHF
0001
S-2019
河粉
2019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BLHFQ/BLHF 0001S-2019河粉2019-04-10 发布2019-06-10 实施深深圳圳市市龙龙岗岗区区宝宝龙龙河河粉粉加加工工部部发布发布备案号:4403017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5日Q/BLHF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的提出与起草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宝龙河粉加工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绪伍。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0日。Q/BLHF 0001S-20191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水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经浸泡、磨浆、调配、蒸煮、添加食用油后切条、成型、冷却等加工工艺制成的、未经干燥的非即食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3.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3.1.1 大米:应符合GB/T 1354、GB 2715的要求。3.1.2 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要求。3.1.3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3.1.5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Q/BLHF 0001S-201923.2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表1 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组织形态表面光滑,厚薄均匀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气味与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表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5酸度(以湿基计),mL/10g2.0铅(以 Pb 计),mg/kg0.153.53.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的要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的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 感官感官要求要求取一定量被检测的样品在正常光线下,用目测、手感、口尝、鼻闻。5.2 水分水分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 酸酸度度按 GB 5009.239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4 铅铅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 5.5 5 净含量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6 6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 6.1.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 6.2.2 组批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同一批。6 6.3.3 抽样抽样Q/BLHF 0001S-20193抽样数量不少于 6 袋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 1kg,样品均分为 2 份,1 份检查,1 份留样备查。6 6.4.4出厂检验出厂检验6 6.4.1.4.1 每批产品是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6 6.4.2.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6 6.5.5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6 6.5.1.5.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5。6 6.5.2.5.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 6.6.6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7 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贮存、保质期、保质期7 7.1.1标签、标志标签、标志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 7.2.2包装包装7.2.1 产品包装使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允许发展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并注明防潮、防压等标志说明。7 7.3.3运输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产品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堆放,或直接放地上。7 7.4 4贮存贮存及保质期及保质期7 7.4 4.1.1 产品不得与有毒或者恶劣气味的物品、液体类物品混运。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处,且具有防鼠、防虫设施的场所,离地离墙堆放,不得露天堆放,堆放应整齐。7 7.4 4.2.2 包装完好并符合贮存条件的情况下,常温下保质期为 1 天,冷藏条件下保质期为 2 天。Q/BLHF 0001S-2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