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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HKJ
0001
S-2019
鲜竹笋
2019
竹笋
Q/BHKJ宁 陕县 滨 海 科 技 实 业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Q/BHKJ 0001S2019鲜竹笋2018-12-22 发布2019-01-22 实施宁陕县滨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 布Q/BHKJ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宁陕县滨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陕县滨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远梅。本标准批准人:王远梅。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BHKJ 0001S20191鲜竹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竹笋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竹笋为原料,经清洗、漂烫、冲洗、沥水、真空包装、灭菌、冷却等工艺制成的鲜竹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l9l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Q/BHKJ 0001S201923.1.1竹笋:应新鲜、无霉变、无虫蛀、无发酵变质、无异味。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笋肉呈乳白色或淡黄色滋味、气味具有竹笋应有的滋味和气味,笋香浓郁,无异味组织形态呈块状、片状或条状等形状,笋肉鲜嫩,切面光滑,大小基本一致汤汁汤汁清晰,允许有少量白色析出物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g/100g50pH4.07.0铅(以 Pb 计),mg/kg0.1镉(以 Cd 计),mg/kg0.1总汞(以 Hg 计),mg/kg0.01总砷(以 As 计),mg/kg0.4铬(以 Cr 计),mg/kg0.5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BHKJ 0001S20193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pH: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8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限量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相同产品为一批。5.2抽样随机抽取 4 袋,样品量不低于 2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3出厂检验Q/BHKJ 0001S20194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固形物、pH、净含量、微生物限量(商业无菌)。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3.23.5 项目。5.4.2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产品采用抽真空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害、无污染、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食品塑料材料包装,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板箱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6.3.1产品应在 015条件下运输。运输车辆和器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混装、混运于同一运输单元。6.3.2产品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51的成品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放。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 12 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