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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SJ
0001
S-2020
米粉干含调制型
2020
米粉
调制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米粉干(含调制型)备案号:360805S-2020备案日期:2020年10月22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1日Q/BSJ 江 西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BSJ 0001S-20202020-08-01 发布2020-08-15 实施倍思家米粉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注: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的文本为正本)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SJ 0001S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要求.2 5 食品添加剂.2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3 7 检验规则.3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吐浆率、熟断条率的检验方法.5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SJ 0001S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中铅限量(以Pb计)为0.16 mg/kg,严于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谷物及其制品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项下铅限量(以Pb计)0.2 mg/kg。本标准起草单位:倍思家米粉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艳芳、熊志文。本标准批准人:周乐平。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SJ 0001S2020 1 米粉干(含调制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粉干(含调制型)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水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食用盐,经清洗、浸泡(或不浸泡)、粉碎、调粉、挤粒、熟化、挤丝、煮制(或不煮制)、漂洗(或不漂洗)、切丝、老化(或不老化)、搓丝(或不搓丝)、复蒸(或不复蒸)、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米粉干(含调制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吐浆率 米粉经沸水煮熟后,留于水中的干物质含量,以其质量分数表示。3.2 熟断条率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SJ 0001S2020 2 一定根数的米粉样品在规定条件下煮熟后,被煮段的根数占样品根数的百分比。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大米 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其中碎米不作要求。4.1.2 食用淀粉 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4.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条状、形态基本一致 取适量试样,置于一清洁、干燥的器皿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其外观、色泽和杂质。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滋、气味及烹调性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煮熟后口感柔软、滑爽,不粘牙、不牙碜 附录 A 中 A.2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4.5 GB 5009.3 吐浆率/(%)15 附录A中A.1 熟断条率/(%)10 附录A中A.2 酸度/(T)4.0 GB 5009.239 铅/(mg/kg)0.16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g/kg)10 GB 5009.22 4.4 净含量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SJ 0001S2020 3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7.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7.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吐浆率、熟断条率、酸度、净含量。7.3.2 型式检验 7.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7.3.2.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7.5 仲裁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SJ 0001S2020 4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GB/T 191、GB 7718、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T 8946、GB 9683、GB/T 28118 的规定。8.2.2 包装要求:应封口严密。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且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8.3.2 装卸时应轻放、轻搬,防止包装破损。8.4 贮存 仓库必须干燥、清洁,有防潮、防鼠、防尘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放。8.5 保质期 塑料编织袋包装的产品的保质期为9个月,塑料袋包装的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SJ 0001S2020 5 m1-m2 m0(1-)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吐浆率、熟断条率的检验方法 A.1 吐浆率 A.1.1 原理 米粉经沸水煮熟后,留于水中的干物质,以其质量分数表示吐浆率。A.1.2 仪器和设备 A.1.2.1 可调式电炉:1000W。A.1.2.2 天平:感量0.1g、0.1mg。A.1.2.3 电热恒温干燥箱:50300。A.1.2.4 量筒:25mL。A.1.2.5 烧杯:1000mL、250mL。A.1.2.6 干燥器:内附有效干燥剂。A.1.2.7 秒表。A.1.2.8 玻璃板:2块,100mm50mm。A.1.2.9 容量瓶:500mL A.1.2.10 移液管:50mL A.1.2.11 不锈钢锅。A.1.3 分析步骤 A.1.3.1 在可调式电炉加热且在有约50倍样品质量的沸水的烧杯或不锈钢锅,保持水的微沸状态。随机抽取样品40根,放入沸水中,用秒表开始计时。从3min开始取样,然后每隔30S取样一次,每次取 一根,用两块玻璃板压扁,观察样品内部硬芯线,硬芯线消失时所记录的时间即为烹调时间。A.1.3.2 称取试样10.00g,取500mL水置于烧杯中,在可调式电炉上加热至沸腾,放入试样,保持水的微沸状态,达到A.1.3.1所测的烹调时间后,迅速捞出米粉,粉汤放至常温后,转入500mL容量瓶中定容、混匀。用移液管移取50mL粉汤倒入恒重的250 mL烧杯中,放在可调式电炉上蒸发掉大部分水后,再加入粉汤50mL继续蒸发至近干,放入105士2电热恒温干燥箱内烘至恒重(前后两次烘至重量差不超过2mg)。A.1.4 结果计算 吐浆率按式(A.1)计算,数值以%表示:吐浆率(%)=5 100 (A.1)式中:m1:干燥后样重与瓶质量,单位为克(g);m2:干燥前瓶质量,单位为克(g);m0: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试样中的水分含量,以%表示;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SJ 0001S2020 6 n-n1 n 5:提取试样的换算系数。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A.2 烹调性、熟断条率 A.2.1 仪器和用具 A.2.1.1 可调式电炉。A.2.1.2 天平:感量 0.1g。A.2.1.3 不锈钢锅或烧杯。A.2.1.4 不锈钢盘。A.2.1.5 筷子。A.2.1.6 不锈钢漏勺。A.2.2 检验步骤及结果计算 A.2.2.1 烹调性 称取 50g 完整样品,放入 500mL 己沸腾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