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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FT 0010 S-2019 红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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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FT 0010 S-2019 红糖 2019
注注注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BFT红红 糖糖2019-02-25 发布2019-03-01 实施博罗县富田食品有限公司博罗县富田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发布Q/BFT 0010 S-2019备案号:4413002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0日Q/BFT 0010 S-2019I前言标准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博罗县富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博罗县富田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民声(惠州)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茹秀兰、梁月发、罗运福、陈文财、游泽文、唐丽娜、姚志波、廖学良、罗远雄。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BFT 0010 S-20191红糖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红糖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红糖为原料,经原材料验收、筛选、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红糖。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T 5009.55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885红糖QB/T 2343.2赤砂糖试验方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红糖应符合GB/T 35885、GB 13104和满足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Q/BFT 0010 S-20192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一级二级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g/100g)85.083.0干燥失重/(g/100g)4.54.8不溶于水杂质/(mg/kg)250350铅(以Pb计)/(mg/kg)0.4总砷(以As计)/(mg/kg)0.53.4生物指标螨:不得检出。3.5食品添加剂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3.6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 感官要求依本标准3.2执行。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金黄色或红褐色,色泽均匀一致。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状态;用嗅觉鉴别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并检查有无异味和杂质。滋味、气味味甜,具有红糖的独特的芳香,无焦味及其他异味。状态呈粉状或颗粒状:疏松,无潮解、结块、黑渣及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BFT 0010 S-201935.2 理化指标5.2.1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不溶于水杂质按QB/T 2343.2规定进行。5.2.2 干燥失重按GB 5009.3中的第二法规定进行。5.2.3 铅按GB 5009.12规定进行。5.2.4 总砷按GB 5009.12规定进行。5.3生物指标按GB 1310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4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总糖分、干燥失重、净含量及标签。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3章(除3.1外)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4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方法Q/BFT 0010 S-20194样品应从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批次随机抽取独立包装应不少于6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6判定规则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不可复检;6.6.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6.5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6.6.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包装箱的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毛重和净重、生产厂名称、地址等,“怕雨”、“堆码极限”等符合GB/T 191的图形标志。7.1.2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在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本标准号、产地。7.2包装7.2.1 产品所用的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GB 4806.7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2.2 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且新的包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7.3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7.4.1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7.4.2 本品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产品时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货物应离地面20cm,离墙面20。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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