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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PH
0002
S-2021
预制鳄鱼肉生制品
2021
预制
鳄鱼
制品
2021-07-20 发布2021-07-20 实施Q/CPH正大鳄鱼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PH 0002S-2021预制鳄鱼肉(生制品)正大鳄鱼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正大鳄鱼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发布发布09.03备 案 号:130808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15日 有效日期:2026年09月14日 Q/CPH 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SB/T 10482预制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要求。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正大鳄鱼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正大鳄鱼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钰、冯丽佳、谢彬、孙兴国、李萌。本标准于2021年7月20日由正大鳄鱼科技(河北)有限公司负责人邢继宪邢继宪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1年7月20日首次发布。Q/CPH 0002S-20211预制鳄鱼肉(生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制鳄鱼肉(生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工养殖鳄鱼肉(尼罗鳄、湾鳄、暹罗鳄)为主要原料,经清洗、分割、修整、切制成型(片、条、块、丁等),加食用盐、白砂糖、食用淀粉、大豆分离蛋白、调味粉(肉豆蔻、白芷、小茴香、百里香、山奈、迷迭香、香薄荷、月桂叶、藏红花、芹菜、欧芹、洋葱、良姜、鱼醒草、当归、山楂、八角、桂皮、花椒、黄栀子、孜然、黑胡椒、白胡椒、麻椒、藤椒中一种或多种)、干辣椒、辣椒粉、奥尔良腌料、咖喱粉、酿造酱油、调味料酒、味精、葱、生姜、蒜、胡萝卜、组织大豆蛋白中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酪蛋白酸钠、卡拉胶、黄原胶、海藻酸钠、食品用香精中一种或多种,经调制、包装、速冻或不速冻、冷藏或冷冻贮存的需熟制食用的预制鳄鱼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2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又名酪朊酸钠)GB 1886.2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Q/CPH 0002S-20212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 挤出复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酿造酱油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 22266 咖喱粉GB/T 23183辣椒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1桂皮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91花椒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SB/T 10416调味料酒SB/T 10482预制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要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3产品分类根据工艺中是否速冻,产品分为冷却产品和速冻产品。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人工养殖鳄鱼肉(尼罗鳄、湾鳄、暹罗鳄)应有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鳄鱼肉,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2019 年第 200 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之外的鳄鱼肉,不得使用野生鳄鱼肉。4.1.2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Q/CPH 0002S-202134.1.3调味粉(肉豆蔻、小茴香、百里香、山奈、迷迭香、香薄荷、月桂叶、藏红花、芹菜、欧芹、洋葱、良姜、鱼醒草、当归、山楂、八角、黄栀子、孜然、黑胡椒、白胡椒、麻椒、藤椒)应符合 GB/T15691 的规定。4.1.4花椒粉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4.1.5桂皮粉应符合 GB/T 30381 的规定。4.1.6白芷粉质量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中白芷的规定。4.1.7胡萝卜、葱、姜、蒜应新鲜、无腐烂、无污染,感官正常,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8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9干辣椒应符合 GB/T 3032 的规定。4.1.10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4.1.11奥尔良腌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4.1.12咖喱粉应符合 GB/T 22266 的规定。4.1.13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4.1.14调味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4.1.15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16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4.1.17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18大豆分离蛋白、组织大豆蛋白应符合GB 20371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各品种应有的正常色泽取适量样品,用眼、鼻、口、手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色泽、组织状态和滋气味、杂质进行评定。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正常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状态包装完好。肉组织致密、有弹性(速冻产品解冻后)。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CPH 0002S-20214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冷却产品速冻产品品温(中心温度)0-4-18SB/T 10482挥发性盐基氮(以 N 计)/(mg/100g)30GB 5009.228铅(以 Pb 计)/(mg/kg)0.4GB 5009.12无机砷(以As计)/(mg/kg0.1GB 5009.11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甲基汞(以Hg计)/(mg/kg)1.0GB 5009.17铬(以 Cr 计)/(mg/kg)2.0GB 5009.123N-二甲基亚硝胺/(g/kg)4.0GB 5009.26多氯联苯a/(mg/kg)0.5GB 5009.190a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4.4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28的规定,酪蛋白酸钠应符合GB 1886.212的规定,卡拉胶应符合GB 1886.169的规定,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海藻酸钠应符合GB 1886.243的规定,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5.2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31646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方法和数量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总重量不少于1kg。样品分成2份,一份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另抽取3个最小包装用于净含量的检测。Q/CPH 0002S-202157.3出厂检验7.3.1每批产品出厂检验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标签标识。7.3.2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4型式检验7.4.1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4.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投产后,如改变原料供应商,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判定规则7.5.1出厂检验按本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全部符合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随机抽取样品进行该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5.3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4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三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抽取样品进行该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三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标识、包装、贮存、销售、运输、保质期8.1标识8.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和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不得有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保健功能,产品上必须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8.1.2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8.2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0004、GB 9687 规定。8.3贮存8.3.1仓库要求卫生、阴凉、干燥,不准同库储存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8.3.2垛垫要求:产品堆放应垫板,与地面距离不低于 10cm,距墙面 15cm。8.3.3堆码要求:按不同批次堆码,堆码整齐。Q/CPH 0002S-202168.3.4冷却产品应在 04下冷库中贮存;速冻产品应在-18以下冷库中贮存。8.4销售冷却产品应在08下销售;速冻产品应在-15以下销售。8.5运输产品应使用冷链运输工具,冷却产品应在010下运输;冷冻产品应在-15以下运输。车体内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混装。运输中防挤压,装卸时轻搬、轻放。8.6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04下冷却产品保质期7天;-18以下速冻贮藏产品保质期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