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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YB
0003
S-2019
人参枸杞泡腾片
2019
人参
枸杞
泡腾片
Q/CLYB0003S-2019222094S-20192019071520220714*Q/CLYB备案号:222094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07 月 14 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兰氏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LYB0003S-2019人参枸杞泡腾片2019-07-15 发布2019-07-15 实施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兰氏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CLYB0003S-20191人参枸杞泡腾片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 5 年或 4 年生)、枸杞、白砂糖、柠檬酸、山梨酸钾、食用玉米淀粉、麦芽糊精、碳酸氢钠、微晶纤维素,经植物原料清洗、浸泡、提取、浓缩、干燥、调配、粉碎、压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 人参枸杞泡腾片。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白砂糖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413.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 B12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Q/CLYB0003S-20192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 318人参制品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告第 17 号2012新资源食品 人参(人工种植)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人参应为人工种植 5 年或 4 年生,同时符合 DBS22/024 的规定。人参添加量为每 100g 产品添加人参 5g。3.1.2 枸杞应符合 GB/T18672 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3.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5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6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3.1.7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8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3.1.9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规定。3.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淡黄色至棕褐色。取20g 试样,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行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等项目的检验;取适量试样,先闻其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再品尝试样的滋味。组织形态均匀片状。滋、气味味甜微苦,具有原料特有的滋气味。杂质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CLYB0003S-2019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7.0GB 5009.3人参总皂苷/(%)0.1NY 318附录B3.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 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9GB 5009.12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处理。3.6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致病菌限量项目致病菌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7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防腐剂0.5 g/kg0.5 g/kgGB 5009.28柠檬酸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碳酸氢钠膨松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微晶纤维素抗结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净含量Q/CLYB0003S-20194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6.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 组批以同一加工容器混合配料生产质量均一的产品为一批。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抽取样品时,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18 个销售包装,其中一半作检验用,一半留样备查。6.5 判定规则6.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6.5.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出厂微生物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5.3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4 型式检验项目(微生物检验除外)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检验不符合本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7 7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人参枸杞泡腾片(固体饮料)。配料表:人参(人工种植 5 年或 4 年生)、枸杞、白砂糖、食用玉米淀粉、麦芽糊精、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山梨酸钾、碳酸氢钠、微晶纤维素)。净含量:(按生产实际标注)。产品标准代号:Q/CLYB0003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CLYB0003S-20195生产企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兰氏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天成嘉园 1 号门市。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36 个月。人参每日食用量3g/天,每 100g 产品添加 5g,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贮存条件:常温、避光、通风干燥处。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8 的规定。表 8 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毫升)NRV%能量1566 千焦(KJ)18%蛋白质0 克(g)0%脂肪0 克(g)0%碳水化合物85 克(g)29%钠0 克(g)0%8包装商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产品内包装应符合 GB/T 28118、GB 4806.7 规定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外用封口纸或打包带。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运输产品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强烈震荡、挤压、暴晒、雨淋、冰冻;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或挤压。包装箱叠放高度不超过8层。10贮存10.1 密闭,置阴凉干燥处。10.2 库房应清洁、干燥、经常通风,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冰冻,禁止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同库贮存。10.3 应按品种、生产日期分别存放。离墙离地,垫离 15cm。包装箱叠放高度不超过 8 层。11 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 3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