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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YQ 0001 S-2021 石榴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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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YQ 0001 S-2021 石榴酒 2021 石榴
石榴酒 安徽蕴泉酒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YQ Q/AYQ 0001S2021 2021-02-20 发布 2021-03-20 实施 安徽蕴泉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973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3月10日Q/AYQ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果酒通用技术要求(QB/T 5476)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蕴泉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蕴泉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海。本标准于2021年02月20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YQ 0001S-2021 1 石榴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榴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1886.1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 GB 1886.1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QB/T 5476 果酒通用技术要求 LY/T 2135 石榴质量等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YQ 0001S-2021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石榴酒 以石榴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酿酒酵母等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苯甲酸、山梨酸、焦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的一种或多种,经精选、压榨、分离、发酵、过滤、调配、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石榴酒。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石榴:应符合 LY/T 2135 的规定。4.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4 酿酒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4.1.5 苯甲酸:应符合 GB 1886.183 的规定。4.1.6 山梨酸:应符合 GB 1886.186 的规定。4.1.7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7 的规定。4.1.8 所用原辅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的要求,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酒红色 GB/T 15038 澄清程度 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可有少量沉淀)香气 具有石榴特有的香气,和谐、优雅、愉悦的果香与酒香,诸香协调,陈酿型的石榴酒还应具有陈酿香或橡木香 滋味 具有纯正、优雅、爽怡的口味和悦人的果香味,酒体完整,或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酸甜协调,酒体丰满 典型性 具有石榴酒及其产品类型的应有特征和风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YQ 0001S-2021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a,%voL 2.0 GB 5009.225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150 GB/T 15308(第四章规定的方法)干浸出物,g/L 10.0 滴定酸(以酒石酸计),g/L 4.020.0 挥发酸(以乙酸计),g/L 1.2 二氧化硫,mg/L 250.0 铅(Pb计),mg/L 0.19 GB 5009.12 1.a酒精度标签标识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 1%voL。2.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b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GB4789.10 b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6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按表 4 规定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 500ml,总取样量不足 1500ml 可按照比例增加抽样量。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YQ 0001S-2021 4 表4 样本抽样表 抽样范围/箱 样本数/箱 单位样本数/瓶 50 3 3 511200 5 2 12013500 8 1 3501 以上 13 1 7.2.2 抽取的样品混匀后分作两份,签封,粘贴标签,在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及地址、批号、取样日期及地点、取样人姓名,一份送化验室进行检验,另一份封存,保留半个月备查。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总糖、酒精度、干浸出物、滴定酸、挥发酸、二氧化硫、净含量。7.3.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7.4.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标签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标注。8.1.2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8.2.1 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2.2 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YQ 0001S-2021 5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根据产品的品种、酒精度、规格、包装、贮存条件等确定。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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