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BWH
0004
S-2019
绿藻米排粉
2019
绿藻
米排粉
ICS备案号:QB/440000 67-2004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BWH绿藻米排粉2019-04-08 发布2019-05-20 实施广广东东霸霸王王花花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发 布Q/BWH 0004S-2019代替 Q/BWH 0004S-2016备案号:4416004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30日Q/BWH 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是对 Q/BWH 0004S-2016 的修订,本标准代替 Q/BWH 0004S-2016,主要作出以下修改: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铅指标删除了理化指标“镉、无机砷”本标准由广东霸王花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荣业、吴国才、邹利运、钟远爱。Q/BWH 0004S-20191绿藻米排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藻米排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绿藻干粉为主要原料,以玉米淀粉为辅料,经过清洗、浸泡、磨浆、脱水、配料、初蒸、挤丝、复蒸定型、切块、烘干、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绿藻米排粉,本品为非即食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T 8946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 9683复合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和 GB 2715 的要求。3.1.2 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和 GB 31637 的要求。3.1.3 绿藻干粉应呈粉末状,无结块,无异味,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9643 的要求。Q/BWH 0004S-201923.1.4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5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GB 2763.1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应有浅墨绿色。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有爽滑感、不粘牙、不夹生、无牙碜、无异味。性状具有本品相应的性状,表面光滑、粗细均匀、排列整齐,无糊汤并条,形状美观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4酸度,ml/10g4.0铅(以Pb计),(mg/kg)0.15黄曲霉毒素B1,(g/kg)10.03.4 食品添加剂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相关规定。3.5 净含量应符合 JJF107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取适量被检测样品于一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有无杂质,并嗅其气味,辨其滋味。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测。5.2.2 酸度Q/BWH 0004S-20193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检测。5.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5.2.4 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测。5.3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6 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量监督和品管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数量为6个独立包装产品,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取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出厂检验6.4.1 成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要求、酸度、水分。6.5 型式检验6.5.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6.5.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品。6.6 判定规则6.6.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6.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产品。6.6.1.2 出厂检验结果中若某一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6.6.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6.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2.2 型式检验结果中若某一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6.6.3 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规定执行。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Q/BWH 0004S-201947.1标签、标志7.1.1 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7.1.2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复合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编织袋应符合 GB/T 8946 的要求,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7.3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具有防鼠、防虫设施的仓库中。产品离墙不得低于20cm,离地不得低于1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放。在符合上述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以产品包装上明示为准,产品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