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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SZG 0001 S-2021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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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SZG 0001 S-2021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2021 固态 复合 调味料
备案号:QB64/0358S-2021Q/BSZG宁 夏 巴 蜀 掌 柜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BSZG 0001S2021半固态复合调味料2021-08-12 发布2021-08-12实施宁夏巴蜀掌柜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BSZG 0001S2021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巴蜀掌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巴蜀掌柜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萝莉。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BSZG 0001S20211半固态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或食用动物油脂、豆瓣酱、芝麻酱、辣椒、花椒、豆豉、豆母子、食用盐、味精、鸡精、香辛料、花生米、泡椒、泡姜、酸菜、葱、蒜、姜、冰糖、酱油、食醋等为原料,以不同组合配料后,经炒制、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不同品种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白砂糖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 油GB 27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醋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91花椒Q/BSZG 0001S20212QB/T 1173单晶体冰糖QB/T 1174多晶体冰糖LS/T 3220芝麻酱SB/T 10371鸡精调味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冰糖应符合 QB/T 1173 或QB/T 1174 要求。3.1.2豆瓣酱、豆豉应符合 GB 2712 要求。3.1.3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要求。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3.1.5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3.1.6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3.1.7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要求。3.1.8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要求。3.1.9酱油应符合 GB 2717 要求。3.1.10食醋应符合 GB 2719 要求。3.1.11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 GB 10146 要求。3.1.12芝麻酱应符合LS/T 3220 要求3.1.13辣椒、花生米、豆母子、泡椒、泡姜、酸菜、葱、蒜、姜等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各自相应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气味与滋味具有各自相应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形态呈半固态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a,%40.0氯化钠,%20.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4.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1.0黄曲霉毒素 B1,,ug/kg5.0Q/BSZG 0001S20213a 不适用于酸菜鱼调味料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氯化钠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6.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5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6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6.7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6.8黄曲霉毒素B1,按 GB 2761 规定方法检验。6.9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10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11致病菌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班次、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Q/BSZG 0001S20214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锡箔袋装,外罩一层彩印塑料袋。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堆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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